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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任性停牌說不!A股停牌新規正式落地實施

經過一個多月的公開征求意見後,A股停複牌新規正式落地實施。

12月28日晚間,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2號——停複牌業務》(下稱“深交所正式稿”),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複牌業務指引》(下稱“上交所正式稿”)。兩所均宣布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正式稿較征求意見稿變化不大,尤其是在停牌期限上,未出現松動,還是維持了征求意見稿時的“5、10、25”三個期限天數。

而值得注意的兩個變化中,一個是新增了發行可轉債購買資產適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和信披要求;另一個變化是,放鬆了申請停牌公司在前十大股東和前十大流動股東的披露時間點上的要求。

財經評論員郭施亮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整體來看,新規在壓縮重大事項停牌期限、嚴格停牌申請程式、強化資訊披露標準以及超期停牌強製複牌方面比較有新意,會對任性停牌、長期停牌行為起到約束、震懾作用;不過,我覺得仍需要提升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例如上市公司沒有實質性停牌內容,或者任性停牌導致投資者承受市值損失的,需要對投資者有一定的補償機制。”

“5、10、25”

此次滬、深交易所調整停複牌制度,是貫徹落實證監會11月6日《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複牌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了以不停牌為原則、停牌為例外,短期停牌為原則、長期停牌為例外,間斷性停牌為原則、連續性停牌為例外。11月21日,兩所發布了停牌新規的征求意見稿。

12月28日公布的正式稿規定,上市公司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選擇停牌,也可以不停牌。若申請停牌,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複牌時間另有要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籌劃事項的進展、繼續停牌的原因和預計複牌時間後向本所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

征求意見稿中,除了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可以申請停牌10個交易日外,沒有其它可申請停牌10個交易日的事項,而正式稿則將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列入其中。

“近期,證監會推進以定向可轉債作為並購重組支付工具的試點,以豐富並購重組融資管道。有市場主體建議明確發行定向可轉債買資產的停牌情形。本所采納該建議,考慮到定向可轉債的轉股價格可能參照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基準確定,《停複牌指引》確定該類事項可參照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情形進行停牌和資訊披露。”深交所28日在單獨的一份公告中稱。

除了上述兩種可申請停牌的情形外,深交所正式稿規定,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事項的,處在破產重組期間的,若申請停牌,停牌時間最長不超過5個交易日。

上交所正式稿在該方面的表述與深交所略有差異: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事項的,處在破產重整期間的,確需申請停牌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前十大流通股股東的信披

作為此次停複牌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停牌期間的信披要求,也是監管部門改革的重點之一。

證監會11月6日在指導意見中稱,要強化股票停複牌資訊披露要求,明確市場預期,提高初始停牌時的資訊披露標準,對停牌期間重點階段的資訊披露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並嚴格落實強製停複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義務。

在信披方面,征求意見稿中曾要求,上市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應當在停牌後2個交易日披露截至停牌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前十大股東和前十大流通股股東的情況。

而正式稿則將披露時間上的要求推遲至複牌前。

“有上市公司反映,實務操作中存在困難。本所采納該建議。”深交所在一份單獨的公告中稱。《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上交所正式稿同樣做了推遲至複牌前披露的調整。

此外,此次停複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交易所有權依規不受理停牌、強製複牌。

正式稿規定,上市公司停牌後,若交易所發現上市公司的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請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規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請複牌。上市公司未按要求申請的,交易所可以予以強製複牌。

“證券市場交易出現極端異常情況的,交易所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者市場實際情況,暫停辦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請,維護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和流動性,維護投資者正當的交易權利。”正式稿稱。

“之前的停複牌規定(對任性停牌等)有一定約束作用,但沒有起到強製複牌的效果,此次屬於一次制度上的完善與補充,有利於加快與海外成熟市場制度的接軌。”郭施亮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在“新老劃斷”方面,正式稿規定,停複牌新規實施前,已停牌的公司,適用原有規定。

“《停複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公告的,在預案披露前繼續按分階段原則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不適用新規。”上交所在一份單獨公告中稱。

深交所則在單獨的公告中稱:“對於《停複牌指引》實施前已停牌的公司,適用原有規定。”

編輯:嚴暉 主編: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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