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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停複牌新規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再也不能“亂停牌”了

12月28日晚間,滬深兩大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複牌業務指引》的通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2號——停複牌業務》的通知,新的《停複牌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發布的停複牌新規首先就重組停牌期限做出了調整,縮短了重組停牌期限,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新指引》規定,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其累計停牌時間也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

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複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國家軍工秘密等事項,對停複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此外,重組方案構成重大調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停牌鎖價,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

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僅允許發行股份或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重組停牌。重組方案構成重大調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停牌鎖價,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

上交所發布的《停複牌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審慎申請停牌,明確停牌事由,合理確定停牌時間,盡可能縮短停牌時長,並及時申請複牌。

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應當分階段披露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不得僅以相關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申請停牌。相關重大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可以按本指引的規定申請停牌。

上市公司以籌劃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為由申請停牌,應當在複牌前披露截至停牌前1個交易日前10大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前10大流通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股東總人數。

深交所發布的《停複牌指引》中明確,增加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停牌情形,增加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調整的披露要求,增加重組進展披露要求,推遲停牌前相關股東情況的披露時間。其中明確,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應當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不停牌的情況下分階段披露所籌劃事項的具體情況,不得以相關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隨意申請停牌。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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