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8月27日,陝西證監局發布了對金鉬股份的行政監管決定。金鉬股份礦冶分公司硫酸廠由於環境違法行為被渭南市華州區環保局調查,並於6月15日收到渭南市華州區環保局下達的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計罰款金額230萬元。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到7月12日才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披露。
詳情如下:
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資訊披露不及時問題:
2018年6月7日,你公司礦冶分公司硫酸廠由於環境違法行為被渭南市華州區環保局調查,並收到渭南市華州區環保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渭華環責停字[2018]4號)。6月15日,你公司礦冶分公司硫酸廠收到渭南市華州區環保局下達的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渭華環罰字[2018]11、12、13、14號),合計罰款金額230萬元。你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到2018年7月12日才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8年8月21日
責任編輯: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