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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歲老人房產疑被賤賣 比市價低30萬元

住在廣州市荔灣區的梁婆婆已經76歲,最近她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通過中介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合約。至於賣了多少錢,她自己也不清楚,目前隻拿了1萬元定金。而一直保存房產證的子女對母親賣房並不知情,他們認為老人有精神疾病,中介在未看過房產證的情況下,就撮合買賣雙方簽約,致使老人房屋被賤賣。

老人弄不清賣了多少錢

昨日,記者來到梁婆婆家。梁婆婆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其中一個兒子在紐西蘭。在過去十幾年,梁婆婆大部分時間都是在紐西蘭度過,偶爾回一下廣州。去年,梁婆婆因為與紐西蘭的兒媳不和,就鬧著回國,兒子只好大半夜把她送回來。

梁婆婆在廣州有一套房改房,位於多寶路,門口正在進行荔枝灣湧擴湧,升值潛力較大。這套屋有三房一廳,位於9層樓的第6層樓。梁婆婆告訴記者,她在這套屋住得不順,經常覺得有人來搞事,弄得她腸胃不好、拉肚子、嘔吐,都不敢飲用家裡的水。從去年7月到現在,她都沒有在家做過飯,都是去外面吃飯,連水也是從外面買回來的。於是,她想要把這套房屋賣掉,再換一套,就口頭委託孫女羅小姐去中介放盤。“我也沒說要賣多少錢,覺得100萬可以接受,就叫孫女去賣。”房屋放盤一個星期左右,就有人同意買。7月20日,中介便到梁婆婆家,讓她簽了買賣合約。

“他們給了1萬元定金,然後讓我簽很多檔案,我也不知道是什麽,就簽了。他們也沒跟我說這是買賣合約,也沒把合約內容讀給我聽。”梁婆婆簽了合約後才告訴子女要賣房子,子女提出反對。梁婆婆想了想,又決定不賣了。記者問:“您知道您的房子賣了多少錢嗎?”梁婆婆說:“他們沒有告訴我。現在女兒女婿把合約讀給我聽,我才知道是70萬。”梁婆婆的思維明顯有點混亂,她告訴記者,孫女對她說,收齊10萬定金後,要返還5萬元給中介“做事”。“為什麽還要給中介5萬,那樣我不是只有93萬?”梁婆婆說著說著,又以為是賣了98萬。

女婿稱老人經常犯糊塗

事實上,梁婆婆昨日剛剛從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出院。她的出院證明書顯示,她從7月28日至8月11日住院治療,診斷其為腦器質性精神障礙。

梁婆婆的女婿馬先生告訴記者,老人年紀大了,經常犯糊塗,幻想有人迫害她。“她經常說有人進屋來搞她的東西,還安裝了攝影頭,其實什麽也沒有,都是她的幻想。”馬先生平時住在市橋,但經常過來多寶路這邊照顧梁婆婆。

梁婆婆說,自己從來沒有去過房屋中介,都是中介帶人過來看房、簽約,“現在我不想賣房了,賣了房,我的兒子回來就沒地方住了。”

疑問:不出示房產證也可賣房?

在這宗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令梁婆婆女兒女婿不解的是,房屋的房產證一直由梁婆婆女兒保管,從未出示給中介和買家,“怎麽僅憑老人家一張身份證,就可以賣房子呢?中介如何審查房屋資訊的真偽?”

記者在這份房屋買賣合約上看到,該房屋是以70萬元交易,另外買方還需一次性付35萬元的房屋裝修費給賣方,實際出讓價格為105萬元,中介費是21000元。當時陪同梁婆婆賣房的是她的孫女羅小姐。羅小姐告訴記者,這套房屋是賣了105萬元,其中5萬元中介費由賣方出,之所以將交易價格寫成70萬元,是為了減少買家的稅費。

在買賣合約上,注明該套房屋的套內面積為74平方米。梁婆婆的女兒說,這套房屋不計陽台、廚廁,面積已經有79平方米,“他們都沒有看到房屋的房產證,怎麽知道是多少平方?”馬先生認為,這套房屋按市價,可以賣135萬元左右。

律師:該買賣合約效力有待追認

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福傳指出,根據相關法律,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梁婆婆的確是精神病人,其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約,即在訂立時不能確定是有效還是無效。這些合約,要等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就是有效合約,若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或者經相對人催告後在規定期限內不答覆的,視為拒絕追認,此時合約無效。

昨日,記者谘詢了一些房屋中介,他們稱,業主來放盤,未必會出示房產證,但要簽買賣合約就一定要出示房產證,中介人員還要負責去國土局查冊,看房屋產權是否有問題,“如果沒有看過房產證就簽買賣合約,這種做法太冒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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