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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等將被追責

  國務院國資委30日發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明確風險管理等11條72項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辦法》規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以及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在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製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等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該《辦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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