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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經營管理人員違規經營造成國資損失將被嚴肅問責

  央企經營管理人員違規經營造成國資損失將被嚴肅問責 

  ■本報記者 杜雨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國資委日前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責任追究工作要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對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中央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準。

  《辦法》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範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式等。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製、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二是為貫徹落實“違規必究、從嚴追責”的精神,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確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三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長官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構或司法機構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四是清晰界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

責任編輯: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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