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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回顧與及投資風險分析

文 |余家豪沈君哲

能源合作是“一帶一路”重點之一,“一帶一路”為基建、貿易、金融等方面帶來合作契機,而能源合作同時推動“一帶一路”實現互聯互通的目標。

在追求“高質量發展”的當下,能源合作的目標已不僅僅在於獲得能源資源,更覆蓋了資源來源多樣化、運輸路徑多樣化、工業發展、價值鏈升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政策協調、金融合作、可持續發展和區域治理等議題。

目前,“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但在合作過程中,參與者仍需要關注地緣政治、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一帶一路”與能源合作相輔相成

從性質上看,國際能源合作涵蓋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工業產業鏈構建、能源貿易和投資、能源金融合作和可持續發展合作等領域,其規模大、層次豐富、影響深遠的特點十分契合“一帶一路”倡議推進中國對外開放、中國與沿線國家互利共贏的政治經濟目標和保障中國能源安全的安全目標。

自“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中國官方頒布了多份相關指導文件,不斷強調能源合作在其中的重要角色。在2017年的“一帶一路”峰會上,中國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共同發布了《推動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能源合作願景與行動》,為能源合作設定了目標和原則,並倡議在政策溝通、貿易暢通、能源投資、能源產能等七個方面加強合作。

與此同時,有關“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的倡議在沿線國家也受到了政府層面的廣泛歡迎。在2018年召開的首屆“一帶一路”能源部長會議上,中國並與阿富汗、玻利維亞等17個國家共同發布了《建立“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夥伴關係聯合宣言》,確定在2019年正式成立夥伴關係。

對於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而言,大力推動該倡議落地的背後是各方在能源領域的廣泛共同利益。在上文提到的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貿易和投資等領域的合作不僅對於參與國本身而言也有創造就業、引進技術、提振經濟的作用,可以從整體上加強互聯互通、優化產業分工、完善地區市場,從而促進區域一體化和可持續發展。

目前,“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除了“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夥伴關係的不斷推進,中國與沿線國家地區也落地了一批重大項目,包括中國-俄羅斯、中國-中亞、中國-緬甸之間的重要油氣管道,以及越南永新燃煤電廠、俄羅斯捷寧斯卡婭電站、英國欣克利角C核電站等一大批火電站、水電站、核電站和電網建設項目。

在此過程中,除了政府層面的積極配合,以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網、中廣核等為代表的中國國有能源企業發揮了重要作用。油氣管道的貫通和海外電站電網的建設推進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保障了中國的能源資源安全,推動了區域互聯互通,也直接惠益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一帶一路”能源風險分析

一、地緣政治與社會風險:

國際合作中短期與長期、局部與整體的政策優先事項是不同的。“一帶一路”作為一個宏觀、長遠的合作倡議,難免出現與沿線國家自身的、短期的國家利益相矛盾的地方。

在能源領域,由於跨國境能源項目周期長、規模大的特點,為了盡可能減少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對於地方所帶來的政治、環境、社會負面影響,項目方可能要長期承擔額外的協調成本。尤其是在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穩定的國家和地區,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等安全問題都有可能影響到項目建設乃至領土主權穩定。

同時,跨境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建設許可程序等方面可能面臨周期長的問題,雙邊和多邊關係、政府更迭和政策變化等政治方面的因素也有可能導致能源項目推進面臨不確定性。

二、金融和投資風險:

在金融和投資領域影響“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的主要包括兩個問題:

1)沿線國家財政實力與營商環境問題。

政府自身的財政實力和投資能力也會影響到項目的最終落地。穆迪認為,在“一帶一路”沿線,只有不到40%的國家擁有相對較高的財務實力。穆迪的數據顯示,自2013年以來,37%的“一帶一路”相關投資流入評級為“Ba”或更低的國家,這意味著與投機因素和重大信用風險相關聯。

2)能源項目的效益問題。

由於能源項目通常規模大、周期長,因此單純的政府支持可能無法滿足項目融資需求。“一帶一路”倡議鼓勵將社會資本納入投資,使用PPP模式。然而,考慮到跨境項目所面臨的各類政治經濟社會風險,以及當前著力推動的新能源項目收益不足的現實,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項目並非理所當然。公共部門有責任通過建設透明的監管框架、加強參與方政治聯繫等手段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穩定性。

三、法律風險:

“一帶一路”能源合作涉及國家多、金額大、領域也多。但是,現有的中國多邊合作框架中法律規範尚存在不足。因此,“一帶一路”合作項目的推進和保障仍然主要依賴於中國與其鄰國之間的一系列雙邊協議,政治調解和外交斡旋也是其中比較常用的方法。

在多邊合作中制定完善的法律框架是一項巨大的工程。中國已經試圖逐漸建立像亞投行等機構來消除跨境合作中的機制性障礙,但隨著“一帶一路”跨境能源項目數量和複雜程度的增加,中國亟需與沿線國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多邊法律框架來處理潛在的爭端和風險。

四、環境風險:

2015年各國通過巴黎協議後,各國均開始提高對能源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令可再生能源應用和清潔能源技術創新越來越重要,亦為能源投資者帶來兩種新的考慮。

第一,能源公司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時,需要留意該國碳排放和環境保護政策,避免被當地政府起訴和社會反對。第二,可再生成本下降和技術創新推動了能源轉型,長遠來說,將令傳統化石能源生產國收入減少,繼而影響他們對地區安全的投入。

“要致富,先修路”是中國發展觀的縮影,而能源合作則得益於“一帶一路”倡議所營造的良好環境,同時亦促進“一帶一路”推動互聯互通,進而加強區域一體化和中國在多邊治理中的參與。

對於中國來說,能源合作對於其應對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有著多方面的積極作用,例如推動經濟轉型、開拓新興市場、管理過剩產能、保障地區安全和維護周邊關係等。這是中國推動“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的根本動力,對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而言也是類似。面對當前政治、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挑戰,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合作框架,從而為共同繁榮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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