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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完善公司債規則體系 促進債券市場高品質發展

12月7日,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交所修訂並發布《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以下簡稱《掛牌規則》)。本次修訂是深交所落實新《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並完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及掛牌轉讓業務,提高公司債券市場資訊披露品質,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高品質發展。

深交所此前已就《上市規則》及《掛牌規則》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結合相關建議和意見對規則進行完善。本次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貫徹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關於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自律屬性要求,擴大自律監管範疇,將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均納入監管對象範疇;充實監管手段和措施,新增現場檢查等監管職能和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紀律處分形式,完善了自律監管體系。

二是貫徹申報即納入監管原則,強化發行準入端監管。專設章節明確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條件確認業務要求,進一步夯實了準入端自律監管基礎,加強源頭風險防控。

三是完善資訊披露監管,對資訊披露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和合規意識提出更高要求,明確應當由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強調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定期報告披露義務,嚴格定期報告時間並刪除延期披露定期報告條款。同時,結合監管實踐對臨時報告情形進一步完善。

四是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進一步強調發行人、受託管理人等相關方的信用風險管理職責,特別是受託管理人的風險監測、處置和報告義務以及其他相關方對受託管理人履職的配合義務。新增深交所可要求發行人聘請會計師對募集資金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的規定,切實落實募集資金監管要求。同時,為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效率,結合市場需求,調整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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