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解析視覺中國“維權生意經”從一個判例說開去

每經記者:李彪 每經編輯:陳旭

因為一張“黑洞圖片”,視覺中國激起眾怒,又因聲稱擁有國旗、國徽版權被共青團中央官微點名。那麽,視覺中國為何敢如此明目張膽地“搶”版權呢?

事情的起因或許得追溯到2014年。因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視覺中國系”企業,以下簡稱華蓋公司)將哈爾濱正林軟體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經過三輪審理,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侵權行為成立。與此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摘要》中,將上述案件列為典型案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接下來的幾年裡,華蓋公司走上了維權的“高速路”。人民法院公告網顯示,僅2016年,華蓋公司相關的判決文書就達到5個,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1個,執行文書1個。

被異化的牟利手段

事情原委是這樣:2008年6月9日,gettyimages,inc.(簡稱getty公司)的高級副總裁簽署了一份確認授權書,確認gettyimageschina(華蓋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授權代表。其中,涉案企業宣傳品《正林workauto之標準製造業解決方案——卓越製造業管理專家》中使用的被訴侵權圖片,與getty公司編號為aa030502的圖片一致;涉案企業宣傳品《我們深諳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決定一切》中使用的被訴侵權圖片,與getty公司編號為aa030502的圖片內容一致,但方向相反。宣傳品上署名:“正林軟體”,並署有正林公司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網址等。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getty公司、華蓋公司擁有數量巨大的圖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網站上登載圖片並可直接網上購買的方式經營。其網站上登載圖片,雖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但同樣是“公之於眾”的一種方式。故網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

與此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摘要》中,將上述案件列為典型案例。報告中指出,在再審申請人華蓋公司與被申請人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4)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業圖片公司在官方網站上登載圖片並銷售的行為,雖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發表”,但同樣是“公之於眾”的一種方式。網站中對作品的“署名”,包括權利聲明和水印,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構成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此後,視覺中國及其旗下公司在全國範圍內走上了“訴訟高速路”。

人民法院公告網顯示,2016年,華蓋公司相關的判決文書就達到5個,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1個,執行文書1個。進入2017年,另一家“視覺中國系”公司,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的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多達14個。2018年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達到7個,裁判文書7個。即便是2018年大年三十當天,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還在刊登裁決文書。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加大,視覺中國通過這種維權方式,已經把它變成了一種商業模式了。

被訴侵權企業很難反證

只要將國旗、國徽以及很多企業的LOGO打上水印,就宣稱自己具有著作權,視覺中國的這些行為,明顯與相關法律相違背。

據了解,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在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認定上,采取署名推定原則。如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王海軍介紹,最高法強調的網站中對作品的“署名”,包括權利聲明和水印,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可以構成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但如果圖片有真正的作者指出版權沒有授權給視覺中國,那麽視覺中國的版權維權就是無效行為。

王海軍認為,視覺中國最大的問題是:它宣稱有版權的某些圖片其實是沒有版權的。而視覺中國“維權”之所以容易成功,主要是使用圖片的一方往往沒有能力證明圖片的版權不歸視覺中國,這樣就會讓視覺中國鑽了空子。由於真正的著作權人要找視覺中國維權也不容易,因此視覺中國一般都會勝訴,關鍵就在於被訴企業沒法舉出證據反證。

每日經濟新聞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