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告別“提款機”時代,保險關聯交易最嚴“緊箍咒”來了!

一路狂飆用來形容保險關聯交易的增速一點不為過。不過,規模猛增的同時,潛在風險也在逐步放大。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一年有余後,關聯交易監管硬約束來了。9月9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關聯關係認定、關聯交易的內控管理及外部監管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分析人士認為,《辦法》結束了過去“小修小補”的時代,為瘋狂而隱匿的保險關聯交易行為戴上了一道“緊箍咒”。一些過去隱匿於信託計劃等通道下的保險關聯交易,即將現出原形。

補空白 新《辦法》正式發布

該《辦法》共七章六十四條,按照關聯交易管理流程,從關聯關係認定、關聯交易的內控管理、關聯交易的報告和披露規則及外部監管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銀保監會表示,此次《辦法》明確了從嚴監管、穿透監管的原則,建立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關聯交易審查和報告制度,突出重點、抓大放小,重點監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機構的關聯交易和大額資金運用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性,防止利益輸送風險的監管目標。

而之所以頒布該《辦法》,監管表示有兩方面原因,一是關聯交易風險突出,二是舊的辦法不能適應目前的監管需要。

銀保監會表示,近年來,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問題已成為行業亂象之一,個別保險公司通過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層層嵌套的金融產品,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把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引發重大風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同時,銀保監會認為,2007年制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防風險和強監管的需要。包括監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監管空白;關聯交易形式多樣,原有規定缺乏穿透監管內容和手段,存在監管盲區;原有制度較為零散,未形成統一全面的制度體系,不利於操作執行。

強內控 設立控制委員會及辦公室

與此前發布的《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類似,該辦法也通過增設部門來加強交叉領域的監管。

在管理機制方面,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管理、審查、批準和風險控制。同時,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應當包括合規、人事、財務部門負責人等,並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人,負責關聯交易的日常管理等具體事務。

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關聯方信息檔案的更新、維護負有主動管理責任,應當通過公開渠道查詢等方式對有關信息進行必要的核實驗證,並對可疑信息和有關媒體報導給予關注。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保險市場研究中心主任郝演蘇分析稱,目前,上市保險公司均在董事會層面設立了關聯交易委員會。該《辦法》現在擴大到所有保險機構,其目的仍然是防範風險,通過審查關聯交易制度的過程,增加防火牆,有效監控經營風險。

重實質 明確各項關聯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為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保險公司或保險消費者利益,該《辦法》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關聯方、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金融產品的最終受益人、關聯交易等進行認定。

例如,該《辦法》明確指出,保險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保險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對於關聯方的認定範圍有超過原有範圍,這也使得不少潛伏者浮出水面。雖然關聯方的設置還有更多更隱蔽的做法,但此規定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此前的監管漏洞,提高了違法成本。

此外,對於關聯交易的認定也更加明確,該《辦法》指出,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並且劃分為五大類型,分別包括投資入股類、資金運用類、利益轉移類、保險業務類、提供貨物或服務類。

例如,資金運用類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與關聯方共同投資(含新設、增資、減資、收購合並等)。

該業內人士也表示,明確的認定將對保險公司和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都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嚴監管 責任主體更全面

提升內控的同時,新的《辦法》中強化了外部監督作用。例如《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銀保監會審查關聯交易時,可視情況采取以下審查措施,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補充說明或提供法律意見、財務顧問意見等有關材料;對關聯交易的有關問題提出公開質詢等5項措施。

同時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年報中不僅按照會計準則披露關聯交易情況,還應當按照監管標準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

中國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陳輝表示,會計報告中的信息披露是基於一般會計準則要求的,但是保險作為金融企業有其特殊性。監管規定特殊披露內容,這也屬於正常做法。總體來看反映了監管趨嚴態勢。

也有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意味著監管部門以後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監管,方式更加具有靈活性,對關聯交易的監督也會更全面更到位。

此外,該《辦法》還加大了對責任主體的監管力度。《辦法》除了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采取監管外,還對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以及相關服務機構均會采取監管措施。

例如,《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違反誠信及勤勉盡責原則,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銀保監會可以進行行業通報,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其出具的意見或報告,並移交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