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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場腐敗的始作俑者:都察院無法作為

晚清拾遺錄(三十八):上梁不正下梁歪。

乾隆八年,清朝已有相當完整的監察法規“欽定台規”問世,非常全面地規定了都察院的職責和任務,職官的選拔,紀律,獎勵和懲罰。都察院官員可以“風聞言事”。康熙也曾認為: “設言官,專司耳目,凡廟堂得失,民生利弊,必須詳切條陳,直言無隱,司為稱職。” 回顧整個清王朝,都察院的發展與清朝官場腐敗並行,這種矛盾的現象一直存在。在清朝近三百年基業中,一、二品官員貪汙腐敗的經濟案件共有108 件,但僅乾隆年間,一二品官員經濟犯罪就有六十五人,佔清代總數超過四成。這一方面雖說展現了乾隆從嚴治吏的決心,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在清朝監察制度已相對完善的運行機制下,貪汙腐敗仍屢禁不絕,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尤其是在乾隆末年之後,監察對於抑製官場的腐敗風氣已如杯水車薪,這其中的原因自然包括都察院無法作為。至於曾經在皇太極欽點下,威風八面的都察院,“凡有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此時也不得不同流合汙。畢竟清朝官場的腐敗,是自上而下的,而非自下而上的,大有“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意。清朝皇上自身就是“進貢”的受益者,但卻不許州官收貢,或是限制其收貢。這種宦海風氣從誕生之日起,就注定腐敗是伴隨在其骨子裡的,不可分割。

此外,“議罪銀”和“捐納”之製,同樣有姑息養奸之嫌。議罪銀形成於乾隆時期,就是針對一些貪汙受賄的清朝官員,繳納一定的財物,即可抵免其罪過的規定。一般繳納的銀兩,少則萬兩,多則數十萬兩,而當時的清朝三四品大員,一年的薪資也只有一百八十兩,這之間的差距,既暗含了議罪銀只針對清朝達官。另一方面,也能看出清朝官員通過貪汙腐敗所獲得贓銀之重。捐納即買官賣官,清朝立業之初,就開始出現了捐納的案例,後來便一發不可收拾。乾隆年間,道員一職的價位約是一萬三千兩,知府一萬兩,知州四千八百兩,知縣三千七百兩。

這些明碼標價的職位,並非高不可及,因此有許多富裕的商人,通過這種途徑入仕,而一旦當他們的一隻腳邁入了宦海,其商人本性便又展現,第一件事便是撈回其成本,最簡單高效的方式,便是出售其轄內的官職,層層捐納,或是貪汙腐敗,像蛀蟲一樣,自上而下,逐漸蠶食大清的宦海根基,使清朝的末日提前到來。無法作為的都察院,自然清楚這一切的始作俑者,清代學者顧炎武曾說“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製,內外相維之意也。”這一切也就要求都察院能否在複雜的環境中,擺正自己的位置,才是重中之重。

參考資料:《大清會典》、《欽定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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