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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將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中新網呼和浩特10月9日電 (張林虎)“我們首次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資訊、騙取得標等六種失信行為,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納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賈明星如是說。

當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重新修訂公布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立法情況作了介紹。據悉,《條例》於2018年8月1日正式實施。

據賈明星介紹,針對一些企業忽視業主權益,有的不按合約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服務水準低、服務品質差以及業主不滿意等問題,《條例》首次把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管理。同時,將探索依法建立對業主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和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工作體系和綜合目標責任製考核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機制。

同時還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約約定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閑置、房屋品質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條例》規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公寓、別墅以及商場、酒店、辦公大樓等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住宅小區內私搭亂建、亂堆放雜物以及改變房屋用途等問題,《條例》規定了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房屋外貌、超荷載存放物品等17種行為,同時在法律責任裡作出相應規定,明確要承擔法律後果。

與此同時,《條例》還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公營部門物業職責,明確了應急使用規定,提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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