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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中出現異位妊娠,醫院指導消極保胎,喪失保守治療時機

摘要: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本身即存在異位妊娠的高風險性,被告作為胚胎移植助孕的實施者,對此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未能及時診斷異位妊娠,指導患者消極保胎,喪失保守治療時機,造成輸卵管完全切除結果,應當對原告的40%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以試管嬰兒治療技術為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須以其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對此負有過錯為前提要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一般分配標準,因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由原告就上述四個方面承擔舉證責任。由專門鑒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其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形式之一,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證明價值。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因輔助生殖(試管嬰兒)引發的醫療糾紛訴訟司法裁判的一些特點。

2011年8月16日因「婚後未避孕未孕2年半」就醫銀川市婦幼保健院生殖醫學中心。建議原告做試管嬰兒(IVF-ET)。2012年2月,被告開始為原告實施試管嬰兒手術(IVF-ET),採用短方案注射促排卵針。2012年3月原告在被告生殖中心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移植胚胎2個。2012年6月中旬胚胎停育自然流產一次,無月經來潮,2012年7月及8月行促排卵治療。2012年9月21日,原告在被告處生殖中心再次行試管嬰兒(IVF-ET),移植胚胎3枚。術後予黃體酮肌注保胎治療,2012年10月4日原告到被告處化驗,結果顯示妊娠。10月5日原告出現少量流血,10月6日伴有腹痛出現,患者超音波示雙側輸卵管增粗,不排除宮外孕可能。10月19日,原告腹脹腹痛加劇到被告處檢查,轉診被告處行超音波檢查示:宮腔積液,子宮左後方混合包塊,盆腔積液。被告以「異位妊娠」收住院。手術切除左側部分輸卵管。現原告以被告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醫療司法鑒定意見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診療存在過錯,被告的醫療過錯與原告左側輸卵管切除具有因果關係,參與度為次要到同等;原告因左側輸卵管妊娠手術治療導致左側輸卵管切除,傷殘等級為10級。法院認為,被告主要過錯在於,雖然原告異位妊娠的發生主要在於自身輸卵管疾病的基礎,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本身即存在異位妊娠的高風險性,被告作為胚胎移植助孕的實施者,對此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對2012年10月10日出現的異位妊娠未能引起足夠的警覺和完善相應檢查,指導患者消極保胎,造成輸卵管完全切除結果,確有過錯,該過錯與原告輸卵管切除造成十級傷殘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參與度應認定為40%。判決被告銀川市婦幼保健院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8645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因不孕就診於被告處,經過被告檢查,除原告自身存在左側輸卵管傘端上舉、右側輸卵管峽部阻塞等情形外,原告丈夫精子密度較少、活動能力弱、正常形態精子顯著減少,上述不利因素使原告受孕困難。被告對原告多囊卵巢綜合症的診斷符合婦產科學教科書的要求,其建議原告採用的治療方案不低於本地當時的最高醫療水準。被告在對原告王某實施第二次輔助生殖技術助孕過程中,對出現的異位妊娠未能引起足夠的警覺和完善相應檢查,以致未能及時診斷異位妊娠,指導患者消極保胎,喪失保守治療時機,造成輸卵管完全切除結果,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醫療過錯與患者王某左側輸卵管切除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程度評定介於次要~同等的程度。

作者說明: 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參見原文(王某與銀川市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興民初字第3152號QFS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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