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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備案,真正的難度在哪裡?

作者:肖颯

團貸網案件後,行業信心出現了預期之內的影響,出借人心有戚戚、兩股戰戰;此時,釋放出2019年下半年在國內發達地區啟動P2P備案試點的消息,平衡了目前行內悲觀情緒,讓老牌P2P網絡借貸平台看到了明確的希望。

我們預計北上廣地區的大型穩健網貸平台將有機會成為第一批帶上“大紅花”的三好學生。

1、為何要區分區域性平台與全國性平台?

(1)不一刀切,區別對待監管對象是科學的。

尊重業內現實生態,實事求是,將監管對象做區分更客觀科學。

全國性平台,顧名思義是在全國多個地區開展網絡借貸信息撮合服務的P2P網貸平台,其特點是:跨多區域經營、出借人分散且眾多、服務中小微企業範圍廣、監管難度大等。

區域性平台,我們認為應該是在某地區(省級)範圍內開展網絡借貸信息撮合服務的P2P網貸平台,其特點是:聚焦本地中小微企業和長尾用戶、本地出借人佔比較高、規模一般較小等。

(2)采取不同的備案門檻。

從之前市場反應看,平台普遍擔心P2P備案門檻過高,對注冊資本金實繳金額、股東背景等有統一的“硬性要求”。因此,一些地方性中型平台開始尋找兼並對象,試圖短時間內將量衝起來,躋身大規模P2P網貸平台的行列,從而得到備案成功的機會。

此番區分對待,可以讓地方性“小而美”的平台不必盲目擴張,只需要把省內業務經營得更有質量就有機會拿到備案。穩定了P2P網絡借貸平台行業的信心,使得企業主更安心從事經營,而不是重心放在“搶地盤”上。

(3)實繳較高的注冊資本金。

“涉眾”是網貸行業不能回避的一個事實,如果能在服務金融消費者的同時,讓金融消費者安心是一個重大痛點。

幾經尋覓,自2014年起行業裡就有“準備金”、“維權經費”、“公益信託”、“企業生前遺囑”等,颯姐親眼見證了整個變遷過程,然而,這些都沒能發揮決定性作用。

因此,移植監管傳統金融機構的方法將注冊資本金提上來,順理成章。也許,有些朋友覺得不公平,憑啥非金融機構要承擔這麽重的實繳義務?放眼國際市場,金融危機後國際組織對各國金融監管的指導意見也是增加注冊資本金等。

這是一個成熟的管用的方法,在沒有更好的辦法之前,為了解決問題我們還是得決然地採用。

2、首批獲得試點的P2P網貸平台有幾家?

從零壹數據統計看,全國正常運營的P2P網貸平台裡,實繳注冊資金達到5億的平台不足10家;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以上的有200余家。

不排除4月份到6月份緊急增加實繳資本的企業,最終試點開始時能達到5億實繳注冊資本的P2P網貸平台,我們預計將達到10家左右。

我們做一點小提醒,如今經濟下行壓力依然較大,借錢充資本金不一定劃算,一旦發現“抽逃注冊資本”等問題,又是一堆法律風險甚囂塵上,千萬三思後行。

在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的200余家P2P中,由於5000萬是區域性P2P備案的標準之一,那麽,要從200余家中剔除全國性P2P平台若乾家,保留省級或區域內的穩健型平台,則最終拿到備案的區域性網貸平台數量不會太多。

但這並不是說每個省都有名額,東部及南部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可以多保留良性平台;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不宜強求保留“帶病”平台。

否則,由於“涉眾”和“風險外溢”等特點,P2P網貸平台一旦爆雷,其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僅傷害老百姓的財產權,也損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還可能導致區域穩定考驗、輿情考驗等一系列問題,更不用談司法成本極高:出動警力、辦案人員等,還要支付高額會計鑒定報告費用等。

3、2020年備案工作能完成嗎?

備案工作是否能完成,其實與“出清”工作是否順利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把壞人趕出互金行業,這是我們共同的願望。然而,如何甄別“好人”和“壞人”恐怕是世間難事。

應該說,我國金融監管采取了世界先進的“監管科技”方法,對國內目前尚存的1000余家P2P平台,金融監管機關都有“冒煙指數”和數據監控等手段,且效果顯著。對於一些風險事件,實際上是能夠提前發現並及時處置的。

當然,選擇什麽樣的時機去擠爆一些偽P2P平台,確實考驗行政機關的智慧。加速出清將是未來一年的工作重點,出清速度越快,順利完成備案的難度越小,因為房間裡的人數量有限,“壞人”被清理了,剩下的人裡面“好人”的概率會上升(當然,我們不能說剩下的都是好人,只能說概率提升)。

網傳今年6月份開始P2P備案試點,北上廣等發達地區將先行先試,預計2019年底大概率首批備案名單將頒布。屆時,是否會存在“虹吸效應”,廣大出借人迅速將資金轉移到這些已經備案的平台上來,值得關注。

但颯姐認為資金遷徙的規模可能不大,畢竟首批指標不足10家,其接納新資金的能力有限(畢竟三降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如果按照這個速度,2020年備案工作全部結束的難度較大,時間緊,任務重。

4、寫在最後...

我們也觀察到坊間傳聞,備案同時將啟動“風險準備金”、“風險補償金”等手段保護金融消費者資金安全。這些資金從哪裡出?如果是P2P網貸平台自掏腰包,是不是會涉嫌“自擔”,從而觸碰法律紅線,值得商榷。

如果是出借人集體決議拿出來,是否可以參考“互助保險”的相關規定予以支持,亟待討論。如果能采取市場化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也許更合規,但保險公司又覺得“太麻煩”“不劃算”。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網絡借貸平台的法律定性是:信息撮合中介機構,其合法權益也必須受到法律保護。在保護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問題上,不能過度傾斜保護,導致平台利益嚴重受損,否則長此以往,必然會造成平台商業模式畸形,最終釀成惡果,得不償失。

在網貸平台公司治理方面,股東的背景(股東的聲譽、資金實力、社會影響力)也許會成為備案與否的關鍵實質考量因素。

另外,對於公司治理,備案要求中可能也會給出具體建議,但我們相信一定會把握一個原理:不參與企業經營的股東,對於網貸平台的出借人不承擔“剛性兌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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