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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銀行領660萬罰單,12項違法違規事實涉同業、理財業務

記者 | 郝昕瑤

銀保監會對於金融市場的亂象治理未見絲毫放鬆。

3月1日,天津銀保監局披露2019年1號、2號行政處罰,對天津銀行(1578.HK)的12項違規行為罰款660萬元,同時對相關負責人予以警告。

根據1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該行存在12項違法違規事實。主要涉及同業業務違規、融資授信違規、理財業務違規等行為,違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對天津銀行罰款人民幣合計660萬元。

12項違法違規事實如下:

(一)未按業務實質準確計量風險、計提資本與撥備;

(二)未嚴格落實同業業務專營改革要求;

(三)為未取得相關批準文件的項目提供授信;

(四)違規開展土地儲備融資業務;

(五)授信資金違規向企業增資擴股;

(六)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政府確認函;

(七)同業授信資金回流購買本行理財;

(八)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未嚴格分離;

(九)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違規投資權益類資產;

(十)同業理財產品誤導銷售;

(十一)同業理財產品投向未持續披露;

(十二)與未在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名單內的客戶開展業務。

根據同日披露的2號罰單,施遠對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政府確認函”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天津銀保監局決定,對施遠做出警告處罰。

從罰單的具體內容來看,天津銀行的違法違規事實主要集中在同業和理財業務方面。

天津銀行成立於1996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65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為“天津城市合作銀行”。1998年8月,按照國務院要求,更名為“天津市商業銀行”。2006年,引入澳新銀行作為境外戰略投資者。2007年2月,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更名為“天津銀行”,並獲準跨區域經營,先後在北京、石家莊、上海、濟南、成都設立一級分行,從地方銀行變身為區域性股份製銀行。2016年3月,在香港上市,證券代碼為1578.HK。截至2017年末,天津銀行注冊資本為60.71億元。在全國範圍內設有1家營業部、6家中心支行、7家一級分行及6家二級分行,共計241家營業機構。該行出資設立了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薊州村鎮銀行以及寧夏和新疆自治區7家津匯村鎮銀行。

自2016年以來,受銀行業經營收入增長趨緩、淨息差收窄的影響,天津銀行淨利潤曾連續兩年下降;不良貸款和不良貸款率也連年“雙升”,截至2017年末,天津銀行不良貸款為37.37億元,較2016年末增加5.6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50%,較2016年末上升0.02%。

不僅如此,天津銀行的各級資本充足率承壓也有顯現。截至2017年12月31日,該行資本充足率為10.74%、一級資本充足率為8.65%、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8.64%,分別較2016年末下降1.14、0.83和0.84個百分點。

近年來,天津銀行曾發生多起數億元的“大案”。

2013年年末,天津銀行天保支行的現金存款账戶內的存款在未進行款項轉出操作和存折(卡)未委託他人取款的情況下,出現了账戶記憶體款莫名減少或消失的情形,涉及金額超4億元人民幣。

2014年,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中介人員張某假冒“副行長”蒙騙存款機構,架設資金通道,偽造銀行全套的公章和印鑒和23億《部門定期存款證實書》的驚天大案。

天津銀行還曾因支行在營業場所製作並擺放自製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對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等違規事項被銀保監會處罰。

自2017年以來,金融監管的力度一直不斷加大,在處罰過程中體現出行業記憶體在內控治理不足,風險控制不夠等問題。

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曾表示,“過去的兩年,對監管部門來講是極具挑戰的時期。”兩年來,共計處罰違規銀行保險機構近6000家,處罰相關責任人7000多人次,禁止一定期限乃至終身進入銀行保險業的人員300多人次。同時還有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銀行保險機構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達到454人次。同時,銀保監會也責成各銀行保險機構對其相關的違規違法經營的直接責任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內部問責。

下一步,監管仍將盯緊銀行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和增長、中小銀行保險機構在經濟下行和金融市場波動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同業投資、同業理財、委託貸款、通道類信託貸款等業務,以及房地產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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