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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級行銷方式遊走在法律邊緣 美國婕斯公司頻遭集體訴訟

法制日報駐美國記者 陳小方

圖為瑞士當地為接待婕斯旅遊團,旅遊巴士排起長龍。

最近,一家名為“婕斯”的公司組織萬名中國銷售員工赴瑞士旅遊的消息,刷爆了網絡,這也再次引起外界對美國婕斯全球“直銷”公司的廣泛關注。

事實上,這家所謂的“多層級行銷”平台,多年來一直遊走在美國法律的邊緣,已遭到多起集體訴訟,一些輿論更將其列為美國15家“最討人恨”的“直銷”公司之一。

光環下的婕斯公司

據報導,婕斯公司組織的1.2萬人的中國旅遊團在瑞士停留6天,成為“有史以來到訪瑞士的最大旅遊團”,花費高達1400萬瑞士法郎,還不包括班機費用。

這個“史上最大旅遊團”的到來在瑞士引起廣泛關注。許多人在社交媒體上抱怨這會影響他們的生活,對城市來說是一種“過度旅遊”。瑞士《新蘇黎世報》稱,這對國家是一個考驗,特別是對交通狀況而言。但瑞士旅遊部門卻為此歡欣鼓舞,認為“這會使瑞士旅遊業受益”。包括船舶運營商、景點及餐飲等服務商也對此表示歡迎。

不過,由於婕斯公司經營方式存在爭議性,一些輿論也質疑瑞士是否應該從這樣的公關活動中受益。輿論認為,瑞士旅遊局官員“主動”宣傳這一活動,無疑是在將備受爭議、官司纏身的婕斯公司宣揚為“慷慨”的雇主。

由網絡搜索可見,這也是婕斯公司近年來最受媒體關注的一次,且中文媒體和網站的關注為最。

在谷歌輸入婕斯公司英文名Jeunesse,“新聞”欄下包括Jeunesse字眼的條目雖然甚巨,但在2019年涉及到這次“瑞士之旅”或者婕斯公司的消息,在正常的頁面顯示下,第一頁只有不過寥寥5條,第二頁為2條,其余大多為法語等相關消息。

若輸入中文“婕斯”一詞,其結果就明顯不同。不僅正常頁面顯示的消息數量倍增,而且若是展開一些新聞條目下的“查看全部”選項,其數量更巨。

關於婕斯公司為數不多的英文消息也主要是“美國商業資訊”發布的有關婕斯公司業績的新聞,其中包括連續多年獲得美國商業獎組織每年頒發的數百個商業獎項之一的史蒂夫獎等。

而在英文Jeunesse的谷歌網頁搜索結果中的“全部”欄中,除了婕斯公司的各種宣傳網站、產品介紹外,也有不少早年就出現的爭議。如一家名為“廣告真實性”的網站在2015年的“你對婕斯應知道什麽”一文中對婕斯公司廣告宣傳手段提出質疑,而“懶人與錢”網站在2018年“婕斯是騙局嗎”一文中分析了“婕斯公司為什麽是一個騙局”等。

有關資料顯示,婕斯公司成立於2009年,創始人為蘭迪·雷和溫迪·劉易斯夫婦,主營美膚產品,號稱核心成分白藜蘆醇能延年益壽,對包括癌症、冠心病等31種疑難雜症有“奇效”,目前產品已銷售到140多個國家和地區。

“美國商業資訊”稱,2018年,婕斯公司創下14.6億美元的年收入紀錄,在“全球直銷新聞100家”的排行上升到第18位。

銷售員要交入門費

據報導,婕斯公司迄今在美國已遭到至少4宗集體訴訟,索賠額高達十多億美元。

2018年10月,婕斯公司以同意賠償的方式在佛羅裡達州的一宗集體訴訟中與原告達成和解。

2016年,來自佛羅裡達州的原告詹姆士·阿伯丁和帕梅拉·賴特提出集體訴訟,指控婕斯公司從事著一個“誤導性的”行銷方式,將公司“偽裝”成一種掙錢的合法方式。原告稱,他們和其他人“被誘騙”加入一個“招募其他銷售員而不是銷售產品的計劃”。

訴訟稱,婕斯公司操縱行銷系統,迫使銷售員交納“入門費”,而承諾的最終銷售和利潤並未能實現,銷售員只能將未出售甚至過期的產品留在自己手中。

婕斯公司否認自己存在任何過錯,但最終同意作出相應賠償。

根據和解方案,婕斯公司出資250萬美元成立一個公共基金,用於賠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間加入平台的銷售員的損失。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入門級成員可以獲得最多相當於入門費的補償,但不包括任何銷售收入或回扣。其他級別的成員可以得到相當於所購產品50%的補償以及仍擁有的產品的90%的退款。這也包括在12個月期限以前所購買的產品,而按婕斯公司的政策,這本就是在豁免之列的。

除了交納入門費而未能獲益的銷售員外,參與集體訴訟的還包括那些為再銷售而購買產品、但卻未能銷售出去甚至不得不扔掉這些產品的人。婕斯公司就此同意,被扔掉的產品也可以索賠,但退款隻相當於購買價的50%。

根據解決辦法,銷售員需要退出婕斯公司行銷系統才能領取補償。

另外,婕斯公司在和解方案中還提出了在正常退還期以外要退還更大量產品的協商意見和辦法,包括通過協商達成雙方同意的解決辦法等。

根據報導,在2016年12月提出的另一起對婕斯公司的訴訟,在2017年5月被法院以存在偏見為由駁回。

2018年8月,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4名婕斯公司銷售員提出集體訴訟。他們中有3人是現銷售員,一人已經退出。訴訟列出了包括婕斯公司和其高層銷售員金惠(KIM HUI之音譯)等100多個被告。

報導稱,長達45頁的起訴書涉及12項指控,包括幕後交易、洗錢、逃稅、無補償的強迫工作、違反外國法律等,情節“如同小說”。

據報導,金惠在2017年底離開了婕斯公司,目前該案仍未結案。

另據報導,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表示,自2017年以來,他們已接到與婕斯公司有關的3起投訴。

“金字塔式”行銷方式

據報導,婕斯公司所依賴的是一種流行於西方的“多層級行銷”方式。這種基於“市場倍增”原理的直銷模式,在美國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

但是,根據有關訴訟,婕斯公司的“直銷”,其重點“不是向公眾銷售產品”,而是“招募銷售員”,形同於“金字塔式計劃”,更接近於“傳銷”性質。

美國對於這類“直銷”並沒有直接在法律上定義為“違法”,但美國貿易委員會則判定這種“金字塔式計劃”是非法的。

美國貿易委員會稱,並非所有“多層級行銷”都是合法的。如果所掙的錢來自於“向公眾的銷售”,那是合法的;如果所掙的錢源於所招募的銷售員和向他們進行的銷售,那就是不合法的,而是“金字塔式計劃”。

美國貿易委員會稱,“金字塔式計劃是非法的”,其一個特徵是,銷售員向其他銷售員出售的產品多於公眾,或者他們因招募銷售員而不是銷售產品而掙得更多的錢。

作為婕斯公司銷售員的加州集體訴訟案原告稱,婕斯公司高層銷售員金惠的年收入超過600萬美元,而這些錢不是來自於產品銷售,而是從被告建立起來的“金字塔式計劃”中的銷售員身上獲得的。

原告還援引金惠的講話作為證據。金惠在一個網上發布的視頻中稱,第一個掙錢的方式是零售回扣。銷售員以批發價獲得公司產品,而以零售方式出售,於是,銷售員從中得到一些零售回扣,“但這只是你們獲得的最小的報酬”。

金惠進而稱,“我忘記了自己得到的零售回扣。我參加不是為了銷售產品,而是建立全球銷售系統。我不是銷售員,而是一個商業模式建立者”。

原告指出,這表明金惠承認其大部分收入並不是來自於零售,而是來自於招募銷售員。這也是整個婕斯公司的運營方式。

根據訴訟,事實上,沒有多少婕斯公司的產品被銷售給除銷售員以外的其他人。由於銷售員是實際消費者,同時也是最終用戶,婕斯公司才要求不斷擴大銷售網絡,以保持其“金字塔式”的運作方式。

原告稱,即便銷售員想要進行零售,他們也因在亞馬遜網站上低於批發價的銷售活動而受到衝擊。原告稱,自己從2015年8月加入婕斯公司後,雖然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最終還是失敗了,虧損了近一萬美元,而其實虧損的結果早就是“注定的”,因為婕斯公司的行銷是“系統性地獎勵招募銷售員,而不是推銷產品”。

違反海外反腐敗法

根據有關訴訟,婕斯公司不僅涉嫌違反美國的聯邦法律,甚至“鼓勵”其銷售員違反其他國家的法律。

訴訟稱,為開拓中國市場,被告要求婕斯公司的美籍華裔銷售員招募中國人,成為沒有得到中國政府任何授權的公司銷售員和招募員。

訴訟還稱,雖然明知婕斯公司在中國並沒有獲得直銷牌照,但被告不斷在包括香港地區在內的中國境內舉行招募推介活動,從中獲得巨額利潤,並通過個人以及其他不同渠道將大筆現金帶回美國。

報導稱,這意味著婕斯公司涉嫌違反了美國聯邦1970年的“詐騙和腐敗組織法”(通常被稱為RICO法案)和1977年的“海外反腐敗法”。

“詐騙和腐敗組織法”對持續存在的犯罪組織采取延長刑事處罰和民事訴訟的懲罰,對敲詐勒索進行了具體化描述,並允許犯罪團夥的負責人因下令他人犯罪或提供幫助而受到指控,彌補了此前法律上的漏洞。

“海外反腐敗法”適用於任何美國公司或在美國進行證券交易的國外公司,以及任何促進國外腐敗行為的美國公民及居民,而不論他(她)們是否身處美國。對於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他(她)們的腐敗行為發生時其身在美國,則也適用該法案。

訴訟還提到,為避開中國有關從美國等地進口產品的相關法律,婕斯公司還建議其中國銷售員將產品轉移出香港。這也意味著,婕斯公司“鼓勵”員工違反其他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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