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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天琦:跨境金融服務不可“無照駕駛”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孫天琦

  今天和大家交流數字環境Fintech涉及的跨境金融服務問題。近年來,借助數字技術的跨境金融服務增多,表現為在一個國家獲得金融牌照,通過數字平台,為其他國家個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即“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務。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跨境金融服務包含四種模式:“商業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費”模式、“自然人流動”模式。今天討論的主要是數字環境下的“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務。

  Fintech使跨境金融服務更便捷 非法金融活動也趨於活躍

  近階段,我國“商業存在”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務開放度正在不斷提高。比如,放寬或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資機構進入我國相關金融領域的總資產規模限制、放寬外資機構進入的條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強調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等。

  值得注意的是,數字技術的發展,為“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務,提供了技術基礎。也使得近年來基於互聯網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動趨於活躍。比如,外匯保證金交易在我國是禁止的,但在一些發達國家是合法的。實踐中有互聯網“外匯交易平台”,跨境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帶杠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些“外匯交易平台”多自稱持有境外監管部門頒發的牌照(如自稱已獲得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塞浦路斯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牌照並受其監管),保證金杠杆比例可達到一比數百甚至上千。

  外匯局聯合相關部門,多措並舉對非法外匯交易平台予以嚴厲打擊。截至目前,已處置非法外匯保證金網站近千家,其中,關閉926家,整改清退29家(刪除網站有關外匯交易內容),約談6家(承諾整改,刪除相關外匯交易內容),移交警察機關4家。

  實踐中,還有境外機構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服務,跨境炒股、期貨和貴金屬服務,跨境理財服務,跨境比特幣、ICO交易,境外支付機構跨境向我國外貿企業提供支付服務,境外銀行跨境向我國境內個人提供開戶服務,境外保險機構跨境銷售投資類保險產品以及給跨境買房、跨境賭博提供金融服務等基於數字平台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動。

  根據我國加入WTO服務貿易減讓具體承諾,我國承諾開放的金融領域多集中體現在“商業存在”模式下,但“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務開放度有限。僅承諾某些保險服務、證券服務、金融信息數據服務,可通過“跨境交付”模式提供,未承諾其他金融服務可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

  下一步開放怎麽開?應要求外資以設立“商業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務。維持現有GATS框架下的‘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務開放程度,先不做全面開放。暫不全面開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務,主要是基於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場尚不成熟,監管能力較為薄弱,協同機制還不健全,投資者、消費者投資經驗有限,識別風險能力較弱等原因。

  從中長期來看,我國需逐步提高金融服務市場開放水準,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務的開放度,在司法完備、監管有效的前提下,可不要求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務: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單”方式對外承諾開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務,未來隨著監管體系完善、能力提高,可逐步按照“負面清單”方式對外承諾開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務。

  跨境金融服務不可“無照駕駛”

  更加開放的金融市場,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務,必須有有效的準入監管標準、審慎監管體系、行為監管體系及國際監管合作機制。

  從準入看,“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務須持牌經營。首先,任何機構通過任何方式跨境向中國人提供金融服務,必須持牌,跨境金融服務不可“無照駕駛”;其次,“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務機構要接受我國監管,要向我國監管部門報送數據;再次,持牌經營是對我國金融消費者形成有效保護的重要前提,我國監管機構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跨境金融服務,切實保護我國消費者、投資者,責無旁貸。

  從國際上看,金融更加開放不等於沒有監管。成熟的發達經濟體普遍強調金融必須持牌經營。以美國為例。美國要求只要向美國人(無論是否在美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就應當在美國注冊獲得許可;如未在美國注冊獲得許可,則將被認為是欺詐,將受處罰。

  比如,一些國家清算機構因需為美國金融機構提供集中清算服務,獲得了CFTC頒發的臨時性不行動函,可根據該函向美國機構提供清算服務,但也需向CFTC報送相關交易數據。

  2018年7月,愛沙尼亞某外匯經紀商因未在CFTC注冊即向美國居民提供外匯業務,被處以高達6億美元的罰款,並被永久禁止向美國居民提供外匯業務。此外,還向消費者支付了1000多萬美元的賠償款。2018年11月,美國某公司因未在CFTC注冊而實際從事貴金屬交易、欺詐性招攬客戶、至少非法挪用來自381名客戶的1780萬美元資金、虛報盈利、隱瞞欺詐行為等,被CFTC處以1576萬美元的罰款。

  此外,美國CFTC還要求,未在美注冊、不向美國人提供服務的外匯經紀商,也須在其網站明確提示“不為美國人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從國際上看,“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務因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分處不同國家,需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實踐中,我國已與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香港證監會(SFC)等境外監管機構,取得監管合作的初步進展。比如,澳大利亞監管部門在其網站發布風險提示,並要求持牌外匯經紀商:立即停止在中國發展新客戶;盡快結清現有中國客戶頭寸;對2019年7月仍與中國客戶開展業務的持牌外匯經紀商,采取下一步執法行動。

  未來,要在雙邊和多邊層面,加強國際監管合作。探索形成全球最佳監管標準,探索開展共享審計信息、提供強製證詞、凍結資金或資產、共享電信網絡等服務提供商擁有的相關用戶記錄等多種形式的國際監管合作,聯手打擊線上線下非法跨境金融服務,使非法跨境金融服務無處遁形。

  (本文作者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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