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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需取得牌照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

  為推動形成支付服務市場全面開放新格局,經國務院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現將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三、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金融資訊的存儲、處理和分析應當在境內進行。為處理跨境業務必須向境外傳輸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境外主體履行相應的資訊保密義務,並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

  四、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應急安排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3月19日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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