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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 | 產婦突發羊水栓塞死亡,私立醫院被判143萬賠償款,因偽造病歷被推定有醫療過錯

醫務人員

不能為了維護客戶的日常關係

違反自己的診療規範

這樣只會增加產婦和胎兒

在分娩過程中的風險

2016年9月29日凌晨3:50,因突發羊水栓塞,貝貝仁和婦產醫院的一位產婦薑女士被推上120急救車,轉往當地一家公立醫院進行搶救,最終搶救失敗,凌晨5:05分薑女士被醫院宣布死亡。

剖腹產變成引產

薑女士來自山東青島,2016年9月28日,離預產期還剩5天的她來到貝貝仁和婦產醫院,住進家人事先為其預定的價值1萬元的VIP病房。

之所以選擇這家醫院,是因為之前懷二胎過程中,薑女士曾反覆流產,靠這家醫院院長欒強的治療,才保住了孩子,所以她對欒強很是信任。

因為之前產檢顯示胎位不正,28日上午10:00,薑女士和丈夫白先生共同簽了《剖宮產知情同意書》,準備進行剖腹產。之後醫院突然告知,最新產檢胎位正常,醫院無法再為薑女士做剖腹產手術。

薑女士已經是39歲的高齡產婦,她與丈夫擔心順產有風險,同時也擔心之後預約不到VIP病房,便和醫院提出堅持做剖腹產。

為此,白先生找到院長欒強,欒強稱,她當時為了產婦和胎兒的生命安全,拒絕了薑女士要進行剖腹產的要求。

院方說,薑女士強烈要求當天就要生下孩子,並主動提出引產,所以欒強最後對其使用了一枚叫「欣普貝生」的催產葯。

當時,薑女士懷孕僅39周,並不符合「懷孕41周仍未臨產」的引產指證。

突發羊水栓塞

28日下午一點多,薑女士被醫護人員從3樓的VIP病房,送入2樓的產房,隨後,她體內被放入一枚催產葯。

據白先生說,之前欒強曾向他和薑女士承諾,薑女士生產當天,自己會全天陪護。所以28日晚上7點多,薑女士疼痛難忍時便讓丈夫給欒強打電話,讓其趕緊來給自己做剖腹產手術。

白先生這時才發現,欒強早已下班。之後白先生給欒強打了多通電話,但欒強並未返回醫院,僅打電話給值班大夫和護士了解情況。

事後欒強告訴記者,自己之所以未回醫院,是因為值班大夫於英蘭告訴自己,催產葯還未見效,薑女士沒有出現宮縮。但醫院當天的《催產素靜滴觀察表》和當晚21:30的病程記錄都顯示薑女士已出現規律性子宮收縮。

為緩解薑女士的疼痛,28日晚上21:30,醫生給薑女士注射了鎮痛、催眠藥物,晚上23:00左右,白先生看到妻子進入睡眠。

29日凌晨2點多,薑女士醒來去上廁所,再次回到產房後便突發羊水栓塞,渾身抽搐、臉上發紫,很快陷入昏迷。

發病後,婦產醫院多位大夫聞訊趕來參與搶救,凌晨3:50分,醫院決定將薑女士轉到當地一家公立醫院進行搶救,凌晨5:05,薑女士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白先生認為是醫院用藥不當、監護不到位導致妻子宮縮過強,引發羊水栓塞。婦產醫院則堅持他們對薑女士的診療無任何過錯,薑女士之所以羊水栓塞,可能是個人體質的問題,即使那天他們給薑女士做了剖腹產手術,也無法避免羊水栓塞。

醫院偽造病歷

為討要說法,29日早上6:00,白先生和家人到婦產醫院取妻子的病歷,發現院長欒強試圖隱匿妻子的《危重孕產婦轉診情況表》,便將轉診表搶回,醫院的監控正好拍下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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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先生要迴轉診表後,帶著妻子的其它病歷資料,向青島市衛計委執法局舉報了貝貝仁和婦產醫院。

轉診表一般是一式三份,執法局調查人員從負責搶救薑女士的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那裡,也拿到了一份,經過對比,發現兩份轉診表有很大不同。

首先,兩張轉診表字跡明顯不同。

其次,在「轉院時病情簡歷」一欄,白先生手裡的那張寫的是「孕婦現無生命體征」,而第八人民醫院保存的那張,寫的是「心跳微弱,無血壓、呼吸」。

最後,在「簡要病史」這一欄,白先生手裡那張顯示,「29日凌晨2:40胎膜自破立即取出欣普貝生」,第八人民醫院保存的轉診表上,則並無取出欣普貝生的表述。

第八人民醫院負責接診的秦醫生告訴記者,自己當時接到的轉診表上,「孕婦有無生命體征」這一欄寫的是「孕婦沒有生命體征」,秦醫生也在「入院時已死亡」和「胎死宮內」兩個選項打了對勾。

但當秦醫生對薑女士進行搶救時,欒強又將轉診表要走,重新填了一份,把催產葯取出時間和產婦生命體征等資訊都做了刪改,之後把刪改後的表再次交給秦醫生。

對此,欒強解釋稱,自己只是按照實際情況,對原轉診表內容進行了修改。因為最初的轉診表是副院長顧雪萍填寫的,顧雪萍在薑女士出事後才到醫院,並不了解情況,催產葯的取出時間和薑女士轉院時的生命體征描寫都不準確。

醫院被判賠償143萬餘元

關於催產葯的取出時間,欒強稱,她28日晚上曾打電話通知醫護人員,在薑女士入睡前取出催產葯。值班大夫於英蘭也說,她當晚21點多,親眼看著助產士崔雪把催產葯從薑女士體內取出。

薑女士的病程記錄與《催產素靜滴觀察表》也都有當晚21點多取出催產葯的記錄。

但《產程記錄》卻顯示,從28日晚21點多,到29日凌晨2:40突發羊水栓塞前,薑女士體內因催產藥引發的子宮收縮一直未停止。白先生認為醫院肯定未按病歷所寫按時取出催產葯,病歷上的取葯時間涉嫌造假。

2017年4月,衛計委執法局做了幾個月調查後,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病歷,對其處以行政處罰。

2017年5月,白先生與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0餘萬元。

因不服衛計委對其偽造病歷的認定,在本案訴訟期間,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與青島市人民政府打了一場行政官司,最終,法院認定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病歷的事實成立。據此,本案主審法官推定,被告方婦產醫院存在醫療過錯。

2018年6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賠償白先生一家143萬餘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9月,青島中院下達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這起事件是一個意外還是醫療事故?

A1:這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有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妥善地書寫和保管病歷。那麼很顯然,這個案件當中的醫療機構,也沒有做到這一點。我們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就規定了三種情形,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這三種情形,那麼就推定它存在醫療過錯。首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的;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病歷資料的;第三,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的。而本案中的醫療機構就屬於這第三種情形。這個推定有一個條件,就是如果醫方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存在上述情形,那麼法院就可以認定你有過錯。

Q2:對於分娩方案,產婦以及產婦家屬還有醫院一方有不同的意見的時候,該聽誰的呢?

A2:醫務人員本身,是應該理解和支持患者家屬的這種心情的平復,並且盡量在風險較低的情況下,滿足他們的要求。但是,醫學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活動,醫療機構要遵守它的診療規範,要嚴格地按照手術的指征,或者是病情的嚴重性來判斷、提供專業的意見給到患者。患者家屬應該理解和支持醫生做出的這種專業判斷。醫務人員不能夠為了維護客戶的日常關係,違反自己的診療規範,這樣只會增加產婦和胎兒在分娩過程當中的風險,同時也為他自己的醫療活動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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