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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70萬備案500萬 P2P整改大限前夜中介各顯神通

  去年,銀監會發布了《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這意味著距離平台整改大限僅1個月左右的時間。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P2P備案愈加緊迫,留給平台的整改時間所剩無幾。與此同時,高價請中介幫忙整改、買殼借殼等備案“捷徑”似乎也相繼湧現。不過,到底這些“捷徑”能有多少通向羅馬?

  一名中介聲稱,他手中有北京、深圳、貴州、杭州多地的多家P2P平台資源,有些能做備案對賭,有些則可“包過備案”。

  備案中介“指導”整改

  作為眾多影視公司的注冊地,霍爾果斯聲名在外。實際上,因為優渥的稅收優惠政策,霍爾果斯吸引了全國眾多公司前往注冊。

  “我們現在是霍爾果斯的一個代理商,金融類企業注冊只有我們能做,我們注冊的P2P公司會優先去備案。”一中介強調,其能夠在霍爾果斯注冊經營範圍包括“網絡借貸資訊中介”的企業,目前已經注冊了3家。

  其提供給記者的一份營業執照顯示,一家金融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月22日,經營範圍包括金融資訊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網絡借貸資訊中介、網絡借貸谘詢服務等。

  按照中介的描述,去當地備案的具體流程是,用現有的P2P公司來控股在霍爾果斯注冊的新公司,將現有P2P平台移過去,經過一定的整改,在當地拿到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銀監會的規定,在2016年8月24日後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網貸機構,在本次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新疆金融辦在今年2月2日發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其中第二章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中規定,新設立的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為不超過40個工作日。其中,各地(州、市)金融辦應當在檔案材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在收到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材料提交至自治區金融辦,由自治區金融辦進行覆核,並在收到材料2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如果僅僅是去當地注冊P2P公司,該中介給出的報價是70萬元,而如果要求後續備案,報價將達到500萬元。“注冊公司之後,你自己也可以去備案,但是自己備案未必能通過,可能只有50%到60%的成功率,通過我們可以達到90%。”中介說到。

  這一中介還進一步強調,“500萬元是最高報價,確定合作之後我們會根據企業情況綜合再給一個定價。我們前期會審核公司情況,指導平台去做一些整改,如果是我們的原因造成備案不成功的話,會全額退款。”

  對於這種備案方式,一位P2P業內人士認為,“不確定性也挺多的,備案之後還要公示,可能很容易被舉報或者深挖。”

  欲借殼衝刺備案

  備案前夕,似乎有越來越多的P2P平台正待價而沽。一名中介聲稱,他手中有北京、深圳、貴州、杭州多地的多家P2P平台資源,有些能做備案對賭,有些則可“包過備案”。

  該中介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顯示,其正在出售的杭州一平台,“包過備案,賣2億元,不含居間費,預付款20%”,該平台上線時間為2016年1月15日,主要資產業務類型為車抵貸,已經對接銀行存管,截至目前有615筆逾期,總金額約1700萬元,目前平台待收超過3億元。

  另一家注冊地在貴州的平台,主要資產業務類型同樣為車抵貸,上線時間2014年9月,且已經對接銀行存管。“待收1000萬元,賣5500萬元,包過備案。”中介說。

  至於通過什麽方式“包過備案”,中介僅表示,“你看看能不能接受這個價格,如果同意,簽居間協定,之後正式對接賣方。杭州和貴州的平台,是明確能包過的。”

  不過,該中介表示,其作為居間人,不管備案是否通過,只是負責介紹,且居間費不退。

  “想買能備案的殼的不少,但感覺沒人在真賣,有的要麽想備了案再賣,要不就是說自己能備案開出天價。”一位P2P行業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備案這個東西肯定沒有‘包’的。”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到,“如果平台自己整改各方面都沒問題,可以通過備案,這個也不排除。”

  “一旦備案成功,行業會有一個大發展,競爭加大,可能有些平台覺得沒有好的股東來給它燒錢,也沒有那麽多業務資源,很多平台想要套現,賣掉也是一種選擇。”方頌表示。

  “但是不太鼓勵這種形式。”方頌進一步指出,例如廣東就鼓勵主要網貸機構主要股東在備案登記後三年內不轉讓股權。

  目前,從全國的備案情況來看,各地進展不一。此前,僅有廈門市金融辦曾在2017年11月16日發布了一則《關於網貸機構備案公示的通知》,對廈門融信普惠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服務有限公司、愛日進(廈門)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等5家擬備案的企業予以公示。

  不過,廈門金融辦又在隨後的11月22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貸機構管理工作的公告,其中提到,金融監管部門對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同時,公告明確將對惡意炒賣企業名稱、違規變更股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予以打擊。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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