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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網貸驗收指引:校園貸現金貸撮合業務的不予備案

澎湃新聞記者 周炎炎

4月4日小長假前夕,重慶金融辦下發《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實施方案》(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繼續違規提供房地產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校園貸以及現金貸等借貸撮合業務的P2P網貸不予備案。

按照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去年年底下發的《關於做好 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各省市需要在今年4月底完成轄內主要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最遲的期限是今年6月末之前。

上述通知顯示,“一家一策、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

重慶此次方案要求,對存在以下6種情形的P2P網貸平台不予備案。

一、《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後(2016年8月24日)新設立的P2P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機構;

二、自始未納入本次P2P網貸專項整治的機構;

三、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規違法行為嚴重,已有警察機構介入或已經失聯的機構;

四、存量不合規業務未化解完成的機構;

五、相關監管要求下發後,繼續違規提供房地產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校園貸以及現金貸等借貸撮合業務,繼續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以及上述業務未化解完成的機構;

六、未嚴格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機構,如控制和壓縮業務規模未完成、借款餘額不降反升、業務模式整改未達到規範要求等情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種情形“存量不合規業務未化解完成”中,又包括如下4種不合規業務:

(1)單一借款人超限額的業務;

(2)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的業務,如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發放貸款;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的業務;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股權眾籌等;

(3)有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業務;

(4)未實現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借貸的業務。

《通知》在此處明確了,有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業務存量不合規業務未化解完成的,不予備案。

與此相對應的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於3月末下發了《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將未持牌經營資管業務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其中就包括“定向融資計劃”等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定向融資計劃”中不少就是由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發行,在互聯網平台(包括P2P網貸)上銷售的。而這種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被監管部門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對於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但依然實質從事P2P網貸業務的機構,由機構注冊地區(縣)政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對其進行處置,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打擊取締,”方案顯示。

根據澎湃新聞不完全統計,目前上海、廣東、江西、重慶、深圳、合肥等地分別發布了P2P網貸整改驗收指引。相較於此前上海發布的168條細則,江西發布的134條細則,廣東發布的158條細則,深圳發布的106條細則,合肥發布的157條細則,重慶金融辦的細則足足有260項內容。內容上各地大同小異,主要指向禁止平台自融、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此外,要求平台必須上線銀行存管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必須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存管合作,而這份銀行“白名單”至今尚未出爐,多數P2P存管是否合規存在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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