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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程虐童案公訴,用法律維護兒童權益

余明輝 時評作者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資訊,2018年3月26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對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鄭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自去年11月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案爆發,到隨後的報警、道歉、開除、賠償等動作,每一步進展都可謂牽動著社會和輿論的神經。原因無他,這一虐童案實在有些過於殘忍,打臉、推搡、喂芥末等,任何一個有同理心的人看到這些,都會忍不住憤怒之情,拍案而起。

我國《未成年兒童保護法》規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刑法》也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幼稚園教師無論何種情況下都不能直接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之於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其已然不僅僅有關道德問題,而是一個亟需上升到法治高度,有關方面主動進行考量的法治事件。但縱觀當時“攜程親子園事件”爆發後的處置,包括報警、道歉、開除、賠償等,都是在虐童事件被發現、家長到學校討說法、影片上網、引發輿論巨大關注並形成壓力後,有關方面才匆忙作出回應,有避重就輕、被動處置的嫌疑。

面對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社會步步關心、步步緊逼,輿論的追問出現在每一個步驟中。比如在攜程報警後,難道只是幼稚園監管的責任嗎?攜程本身和上海市婦聯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開除涉事老師、幼稚園長職務,僅僅如此處理夠嗎?警方最初以涉嫌犯罪拘留3名直接當事人老師,只有這幾個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上海市婦聯出來道歉和譴責,那作為主管部門,其及下屬的雜誌社又該承擔何種責任呢?

輿論的追問在有關方面每一步的深入追查過程中,都起到了促進和監督作用。但也不必諱言,部分輿論產生了負面作用——未審先判,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客觀理性、準確認識這一事件,並逐一厘清事件各方當事人應負責任的進程。

孩子的受保護程度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顯示出一個國家法治水準的標準。此次,上海當地檢察院經過幾個月的案情分析研判,在前期批準逮捕案件中8名責任人的基礎上,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說明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已正式進入司法程式。希望此案能夠在法治的軌道與框架內得到圓滿處理,用事實說話,讓犯案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也為公眾的熱切關注答疑解惑。

同時,也希望通過嚴肅的司法判決和沉重的違法成本,向社會傳遞一個清晰的信號:必須讓虐童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唯有這樣,才能起到有效的遏製和刹車警示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兒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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