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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嚴禁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國有企業

新京報快訊 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消息,為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嚴禁新增以政府儲備土地抵押融資行為,加快存量抵押儲備土地依法解押並形成合理有效供地,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以下簡稱“財綜4號文”)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儲備土地辦理抵押登記。但據《關於2018年上半年國家土地督察工作情況的報告》(自然資發〔2018〕66號)反映:“2016年1月1日後違規以儲備土地抵押融資,涉及473宗,抵押土地面積4786.07公頃(7.2萬畝),融資金額716.18億元。”為此,必須重申,各地要嚴格執行“財綜4號文”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抵押融資。

二、嚴禁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國有企業。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土地儲備工作。未經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公函等形式將政府收回、收購、徵收的土地直接確定給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業部門,不得將土地儲備機構名下的土地直接劃轉給政府平台公司、國有企業或其他企事業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相應的首次登記或轉移登記。

三、妥善處理存量土地儲備貸款,促進依法解押並合理供應。對於尚未償還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包括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和非儲備機構以儲備土地為擔保的貸款,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台账,逐一提出處置建議報同級政府,並積極配合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加快處置和消化,避免儲備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應。確有必要的,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精神和有關要求,商有關部門統籌償還相關債務或依法置換抵押物。對於“財綜4號文”頒布前已抵押的儲備土地,可在與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行組織土地供應,土地出讓後統籌償還貸款,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促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和開發利用。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匯總轄區內各市、縣台账及處置建議,於2019年4月底前報部備案,同時抄報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四、加強土地儲備資訊報送。各地土地儲備機構要嚴格按要求在部土地儲備資訊系統中填報相關資訊,其中,儲備土地抵押處置情況將作為2019年度機構名錄更新的重要依據。部將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資訊系統,加強與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的數據共享與聯動,逐步建立儲備土地來源、入庫、出庫全流程監測監管機制,實現土地項目、入庫土地統一編碼,並與“農轉用”許可證、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約等關聯。從2019年起,相關統計資訊、專項債券額度分配、機構評級考核等均以系統數據為準,對於不報、遲報、瞞報、漏報、錯報的,部將建立預警通報機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系統填報的指導和監督,適時對數據進行核查,確保及時、準確掌握相關情況,並將土地儲備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向同級人大報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情況中。

本檔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編輯 彭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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