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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五城區建案實施搖號銷售,首套房優先搖號

據福州日報7月13日報導,近日,福建省省會福州頒布《關於福州市五城區商品住宅項目公證搖號銷售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稱7月11日起,福州市所轄鼓樓、台江、倉山、晉安、馬尾等五城區的三類商品住宅項目,按照“首套剛需優先”原則,實行公證搖號方式公開銷售。

這三類住房為:

(一)三環路以內福州中心區域新批準預售許可的商品住宅項目。

(二)巡查整規活動中發現並經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調查確認的違法違規建案。

(三)經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認定的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熱點建案。

《意見》規定,商品住宅項目公證搖號銷售工作嚴格按照委託公證、登記認籌、公示認籌、公證搖號、公開選房、結果備案等流程組織實施。

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登記認籌活動,認籌時間不得少於3天,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每個認籌意向購房人收取認籌金,按規定不得超過準售房源平均單套住宅銷售金額的20%。商品住宅項目公開選房後仍有剩餘的房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

意向購房人屬於福州市五城區限購對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區戶籍意向購房人未能提供2年內累計繳滿1年社保或個稅證明的),只得申請購買非限購套型商品住宅;不屬於本市五城區限購對象的,可以申請購買全部套型商品住宅。

以下為檔案原文:

關於福州市五城區商品住宅項目公證搖號銷售實施意見(試行)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規範房地產市場銷售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精準調控的實施意見(試行)》(榕政辦[2018]122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秩序的通知》(閩建房函[2018]37號),就我市五城區商品住宅項目實行公證搖號方式公開銷售,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

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福州市所轄鼓樓、台江、倉山、晉安、馬尾等五城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的下列商品住宅項目,按照“首套剛需優先”原則,實行公證搖號方式公開銷售。

(一)三環路以內福州中心區域新批準預售許可的商品住宅項目。

(二)巡查整規活動中發現並經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調查確認的違法違規建案。

(三)經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認定的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熱點建案。

二、工作流程

商品住宅項目公證搖號銷售工作嚴格按照委託公證、登記認籌、公示認籌、公證搖號、公開選房、結果備案等流程組織實施。

(一)委託公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制定公證搖號選房方案,委託公證機構主導公證搖號選房工作。公證搖號選房方案應經公證機構確認,並送市房管局備案後,在售樓現場公布。

納入公證搖號的商品住宅項目,公證搖號選房方案未備案公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組織登記認籌和銷售活動。

(二)登記認籌。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登記認籌活動,認籌時間不得少於3天,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每個認籌意向購房人收取認籌金,按規定不得超過準售房源平均單套住宅銷售金額的20%。認籌金實行專戶繳存、專戶管理。

(三)認籌條件。意向購房人屬於本市五城區限購對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區戶籍意向購房人未能提供2年內累計繳滿1年社保或個稅證明的),只得申請購買非限購套型商品住宅;不屬於本市五城區限購對象的,可以申請購買全部套型商品住宅。意向購房人提交以下材料後,均可登記認籌。

1、意向購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戶籍、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

2、意向購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自助查詢設備列印的房產證明材料。

(四)公示認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和“非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分類匯總認籌資訊,編制意向購房人名單,在售樓現場公布,並送公證機構備案。

1、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系指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無住房的意向購房人;非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系指除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以外的其他意向購房人。

2、意向購房人的住房認定,包含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自建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征遷安置房,以及其他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五)公證搖號。商品住宅項目正式開盤當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公證機構主導下,組織公證搖號活動。具體按照“首套剛需優先”原則,分兩批依次搖號產生選房順序號。

1、第一批:對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進行公證搖號,依次產生選房順序號。

2、第二批:對非首套剛需意向購房人進行公證搖號,依次產生選房順序號,第二批選房順序號應排在第一批選房順序號後。

3、公證搖號產生的選房順序號,經公證機構公證後,在售樓現場公布。

(六)公開選房。公證搖號結束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公證機構現場公證下,組織公開選房活動。公開選房依照選房順序號依次進行,直至納入公證搖號的全部房源選房完成,或公證搖號產生選房順序號的全部意向購房人選房完成。

未選房或放棄選房的認籌家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退還認籌金。

(七)結果備案。公開選房結束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編制《公開選房名冊》,經公證機構蓋章確認後,在售樓現場公布,並送市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備案,作為建案合約實名網簽的依據。

(八)剩餘房源。商品住宅項目公開選房後仍有剩餘的房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

三、工作紀律

(一)依法監督。商品住宅項目公證搖號活動由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派員現場監督。並明確以下工作紀律:

1、公證搖號產生的選房順序號和選房人名單,不得轉讓、變更。

2、公開選房後經公證機構確認的《公開選房名冊》和購房人名單不得調整、變更。

3、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約,不得撤銷、變更。

(二)違規處罰。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通過轉讓選房順序號、調整購房人名單、變更購房合約等方式,倒賣房號,擾亂市場秩序。

1、對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停辦理該企業建案預售許可手續,暫停該企業已批未售建案繼續銷售,並由建設、物價、房管、稅務、工商等部門分別記入企業誠信系統,納入“黑名單”管理。

2、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參與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人員,責令企業立即辭退,並在全行業通報,2年內不得繼續從事房地產行銷活動。

3、對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購房人,1年內禁止其在本市五城區購房,3年內禁止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長樂區及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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