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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統籌研究房地產交易環節與保有環節稅收政策

香港萬得通訊社報導,國稅總局答覆政協提案指出,在推進房地產相關稅收制度立法與改革過程中,統籌研究房地產交易環節與保有環節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為減少工業用地閑置、服務實體經濟轉型更新創造良好稅收環境。

全文如下: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233號(資源環境類158號)提案答覆的函

您提出的《關於盤活低效用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土地與勞動力、資本、技術等一樣,都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資源短缺是製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您所提出的促進低效工業用地盤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建議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目前,工業用地轉讓環節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多個稅種。各稅種的開征目的、稅率設計、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等都有所不同,聚焦不動產交易行為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稅收體系。無論是工業用地轉讓還是其他房地產轉讓,都須按照國家統一的稅收政策繳納相關稅收,在轉讓交易中稅收政策的適用並不區分用地類型,不存在按“房地產稅收標準”征稅的情況。

20世紀80年代後期,由於土地供應計劃性不強、成片批租的量比較大,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偏低、開發利用缺乏科學規劃等原因,影響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出於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等考慮,國家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部門和個人徵收土地增值稅,並根據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多少確定適用稅率,增值多則多繳稅,增值少則少繳稅。另外,土地增值稅是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的,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才是增值額。因此土地增值稅實行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僅為名義稅率,納稅人的實際土地增值稅稅負遠低於名義稅率。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決策部署,深入了解工業用地稅收負擔的實際情況,認真考慮提案建議,在推進房地產相關稅收制度立法與改革過程中,統籌研究房地產交易環節與保有環節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為減少工業用地閑置、服務實體經濟轉型更新創造良好稅收環境。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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