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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也要收增值稅了?這項新法案值得關注!

7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擬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

與舊的土地增值稅法案相比,新增內容較受關注的部分是將集體房地產交易納入征稅範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部門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本稅法所稱轉移房地產,是指下列行為: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二)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

只有使用權流轉才繳納增值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狹義上來講,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買賣”。賣方是取得收益的一方,因此一般賣方就是納稅人。

這裡要區分兩個概念:轉讓和出讓。

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有償轉移給集體或個人,俗稱土地一級市場。土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剩餘年限的使用權轉給其他集體或個人,俗稱土地二級市場。區別很明顯了,就是國家把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某個集體或個人,該集體或個人獲得使用權後再轉移給別人就是轉讓。

哪幾類農民要交稅?

1.轉讓土地使用權。如果你想把自己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流轉出去,出資方給你錢,你就要納稅。

2.轉讓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權。如果你想把農村老家的住房賣出去,你就要納稅。

3.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4.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如果你想用自家的土地或者房屋投資入股,比如加入合作社等,取得了收益就要納稅。

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無論是部門還是個人,無論是土地還是住房,無論是轉讓還是出資入股,都要繳納增值稅。也就是只要在我國境內發生了房地產交易行為,並取得了收益,就要納稅。除非你的土地自己種,你的房屋自己住,或者在交易過程中沒盈利,就可以不用納稅了。

來源:農業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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