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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志》——《王氏蠶》、《胡氏蠶》及其他

《夷堅志》中載有幾篇宋代流行的神蠶故事,而且情節各異,類型不同。先看《南昌胡氏蠶》,節錄如下:

南昌縣忠孝鄉民胡二,桑葉有餘,足以供餵養,志於葉以規厚利,與妻議,欲睡蠶,妻非之,胡不顧,喚厥子攜鋤,斷桑下為穴,悉窖之。且約遲明采葉入市。自以為得策,飲酒醉宿。三更後,聞床壁噴噴聲,謂有盜,舉火就視,蓋蠶也。以帶掃去之,隨掃隨布,竟夕擾擾,一家駭懼,妻尤責言具想。胡愈憤怒,決意屏滌盡,明日昏時乃定,殊不自悔,但恨失一日摘之利。俄又聞噴噴聲,胡呼曰:「莫是個怪物又來也?」墾起明燈,足才下地,覺為蟲所嚙,大叫稱痛。其子繼起,亦如之。妻急奔視,則滿榻上下埃蟋無數。父子宛轉痛楚,數日,胡二死,埃,悉不見,子幸無他。而外間人家,蠶已作繭,胡桑葉盈園,不得一錢也。

洪邁在敘述本故事之前還寫了一個小引:「淳熙十四年(1187)豫章蠶頓盛,桑葉價值過常時數十倍。民以多為優,至舉家哭於蠶室,命僧誦經而送諸江。富家或用大板浮籧筥其上,傍置緡錢而書標雲:『下流善友,若饒於桑者,願奉此錢以償,乞為育此蠶,期無愧於天地。』他不得已而輩棄者,皆蹩額起不忍心。」這是關於江西民間珍惜蠶的流行習俗的一段可貴記述。鄉民養活不了這些蠶寶寶,不得不進行處理時,充滿哀憐之情,甚至延請僧人誦經超度這些不幸夭亡的幼小生命。在這樣的民俗文化背景下,那為了賣桑葉牟取厚利,不惜將家中已經餵養的蠶全部活埋的鄉民,最後被由蠶變成的娛松咬死,遭到惡報,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本故事對鄉民夫婦的形象刻畫得頗為生動。但作為一個幻想故事,對神蠶進行報復的情節敘說得過於平淡,缺乏引人人勝的魅力。

《夷堅志》丁志卷第六中還載有《張翁殺蠶》一篇,得之於黃德琬口述。故事出在江西信州。在桑葉驟貴的情勢下,這位蠶農為牟利而采葉出售,將再眠之蠶投於江中。後來張翁夜間守護桑葉誤殺其子,兩位老人及子婦因悔恨哀痛先後自縊而死。敘述者將這家人的悲滲遭遇歸結為「天報」,自然是出於迷信附會。由此卻可以看出當時人們愛惜蠶的民俗文化心態。

本故事作為一個類型在宋元以後的民間口頭文學中也有它的蹤跡。清人朱梅叔所著《埋優續集》卷二中的《瘞蠶》即敘此事:

邑中伍氏,每歲養蠶。其年因蠶多葉少,飼之不繼,乃睡蠶十餘筐於土窖中。命家丁三人,仍駕船行市桑葉。歸途忽一大鯉魚躍入舟中,三人大喜,載以還。路徑皂林,巡司異其船小,而用兩格急駕,追捕之。搜檢,別無他物。及頭艙,有人腿,詰三人,皆茫然不知所自。巡司即縛解按察司,拷掠備至,潔其身首所在。三人不勝鍛煉,漫認雲:」現埋在家除地內」。即仿隸卒押至其家,發之,蓋即痊蠶處也,而蠶皆不見,惟一屍身體俱全,隻少一腿。證驗既符,遂以三人及家主俱抵罪。本見《烏青志》。

它講的也是埋蠶遭惡報的故事,卻將重心轉移到神蠶報復上來。鯉魚躍人舟中變成人腿,埋蠶的坑中竟然出現一具無腿屍體,埋蠶者被官府以謀殺人命治罪,受到了嚴厲懲罰。故事情節自然是虛構的,敘述卻十分生動:水上駕船購買桑葉,鯉魚躍人船艙,巡司追捕可疑船隻,家丁在嚴刑下招供,從土坑中發掘受害人屍體,判決定罪等等,這本是以江南水鄉為背景所發生的一件偵破審理兇殺案的極富於現實性的驚險故事,口頭文學家卻將埋蠶受報應的幻想情節楔人其中,構成一件虛虛實實、曲折離奇、引人人勝的敘事作品。由此可以看出埋蠶受惡報這個故事類型在後世的豐富與發展。

「暴殄天物」,虐殺於人類生存有益的動物要遭惡報受嚴懲,這是民間傳說、故事中一個極為流行的主題。它雖然同具有一定迷信色彩的因果報應觀念相關聯,卻又表現了人類珍愛自己生態環境的優良習俗。至於珍惜憐愛那些吐絲作繭,將微小身軀完全奉獻給人類的蠶寶寶,由這種心態出發編織出來的神奇故事,就更加值得人們珍視了。

暴殄天物是一個成語,讀音是bào tiǎn tiān wù,意思是原指殘害滅絕天生自然資源。暴:損害。殄:絕,後指任意糟蹋東西、不知愛惜。 原指殘害滅絕天生萬物,後指任意糟蹋東西,不知愛惜。好啦,今天的精彩內容到此結束啦,我們下期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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