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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安邦吳小暉庭審:被控詐騙652億 控制200多家產業公司

劃重點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到庭旁聽庭審。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後,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告人吳小暉的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等名單,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

審判長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庭前會議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第一,被告人、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無異議;第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明確表示不申請回避、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第三,控辯雙方對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序和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等。

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吳小暉案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

(一)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監會的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招募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32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二)職務侵佔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澱於吳小陣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構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部門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 表示自己不懂法律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吳小暉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曾收到保監會監管函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被告人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吳小暉案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舉證:截止2014年12月,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98.22%。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公訴人舉證:吳小暉實際控股安邦集團達98.22%

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首先由公訴人向法庭進行舉證。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分為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第一公訴人出示主體情況相關的證據。

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複、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兵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余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 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公訴人舉證: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

公訴人繼續舉證,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被告人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麽多產業公司。

吳小暉否認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據上海一中院,公訴人出示30餘人證言、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账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書、保監會行政認定函等多項證據印證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保險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對於檢方出示證據,吳小暉認為不屬實,並稱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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