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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暉庭審六大看點:集資詐騙652億 職務侵佔100億

  吳小暉案六大看點

  1、3月28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

  2、指控吳小暉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3、指控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指示公司高管和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方式,將保費資金共計10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4、被告人吳小暉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5、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6、公訴人質證吳小暉通過控制的37家公司入股安邦集團,控制安邦集團股份高達98.22%。

  新浪財經訊 3月28日消息,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在庭審現場中,被告人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到庭旁聽庭審。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無異議,同時均明確表示不申請回避、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吳小暉被指控兩大罪名,涉案金額752億

  吳小暉案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

  (一)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複 ,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二)職務侵佔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構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部門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吳小暉接受審問現場吳小暉接受審問現場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吳小暉實際控股安邦集團達98.22%

  吳小暉案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複、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

  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余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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