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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退市意見待發布 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將成常態

  主持人包興安:隨著退市制度的日益完善和退市力度的顯著增強,今年以來,已確定5家公司退市。退市類型除了有業績連續多年虧損甚至資不抵債的常規情況,也有因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退市的公司,更出現了因會計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而觸發終止上市的公司。

  ■本報記者 左永剛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目前,證監會發布的新退市意見以及滬深交易所的退市辦法征求意見已經結束,上交所此前表示後續在吸收合理建議的基礎上將適時對外發布。據業內人士介紹,按照行政檔案的發布規律,在交易所發布退市辦法之前,證監會將先行發布新退市意見。

  3月份證監會發布修改後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乾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並公開征求意見;滬深交易所也快速跟進,當月分別制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並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證監會首次對《退市意見》進行修訂。

  據悉,於2014年10月份頒布實施的《退市意見》,從股本總額、股權分布、股票流動性、股票市值等角度明確了不滿足交易標準要求的強製退市指標;從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等方面明確了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的強製退市指標;從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內部決策程式、申請與決定程式等方面,初步健全了主動退市機制。

  《退市意見》發布後的三年多時間,資本市場初步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為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王文近日表示,“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機制還不夠完善,企業上市相對困難與缺乏相應退市機制的問題共同造成了市場上‘殼’資源的珍貴,不少公司在融資壓力下選擇借‘殼’上市,‘殼’資源的炒作成了資本市場的亂象之一,製約了資本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 

  證監會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內容,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主要是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製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擬增加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而交易所的退市辦法明確了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程式等事項,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制度。如優化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相關的程式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劉彪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滬深兩市配合證監會推出的退市新規亮點諸多,設定多條“紅線”,對重大違法行為全方位覆蓋,不姑息、不遷就,著力維護市場健康秩序。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今年以來,滬深交易所已有5家上市公司確定退市。預計未來常規退市和強製退市將成為A股市場常態。

責任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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