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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華社電 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莫煥晶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其在從事住家保姆期間,在多地多次竊取雇主家中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應予並罰。

  莫煥晶對其所犯盜竊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莫煥晶選擇於凌晨時分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對所犯放火罪行雖有酌定從輕情節,但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造成的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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