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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基金股權糾紛 終審判決:王德曉代持不成立

  泓德基金股權糾紛 終審判決: 王德曉代持不成立

  謝丹敏

  [北京二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泓德基金前員工王明德上訴,他提出的泓德基金總經理王德曉為其代持泓德基金0.3%股權的主張不予確認。]

  近日,隨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的終審判決一槌定音,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泓德基金”)股權轉讓風波得以平息。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資訊,北京二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泓德基金前員工王明德上訴,他提出的泓德基金總經理王德曉為其代持泓德基金0.3%股權的主張不予確認。法院認為,王明德提供的账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電話錄音、微信記錄和簡訊記錄等證據並不能證明王明德、王德曉之間存在代持股權的事實。

  儘管風波業已平息,但事後看來一些細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案情的發展。比如二審期間,王明德提交2017年12月2日簡訊聊天記錄列印件1份,以證明股權代持事實的存在,但因沒有出示此簡訊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未被法院確認。

  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一位律師看來,證據是關鍵,如果王明德能出示簡訊原件且能證明兩人之間有過代持實情,案件走向與影響會完全不一樣。按照相關法規,一旦代持事實成立,那等待王德曉與泓德基金的不僅僅是股權結構的變更,同時還有嚴厲的監管處罰。

  原告的訴求

  泓德基金成立於2015年3月,是一家保險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保險資管從業18年的“老兵”王德曉和他的老東家陽光保險集團等發起成立。具體的股權結構分別為王德曉出資3120萬元,佔比26%;陽光保險集團出資3000萬元,佔比25%;珠海市基業長青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出資2000萬元,佔比16.667%;南京民生租賃出資1665萬元,佔比13.875%;江蘇島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1665萬元,佔比13.875%;上海捷朔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出資550萬元,佔比4.583%。

  在王明德看來,王德曉26%的持股中的0.3%份額是其為他代持的。王明德於2015年6月12日入職泓德基金公司,2017年3月23日獲批離職,任職期間擔任過該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研究總監和專戶投資總監。2017年9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王明德起訴王德曉、泓德基金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在彼時的起訴書中,王明德作出聲明稱,之前曾在東興證券和國都證券擔任研究所所長多年,持有泓德基金股份是商談好的入職泓德基金的條件之一;他在入職泓德基金後,不僅搭建了泓德基金的投研體系,還管理著規模約50億的定增基金,業績表現優良,還是2015年度的公募基金銷售冠軍,泓德基金的專戶業務也幾乎是靠其一個人在支撐,短短半年多時間為公司帶來近20億元的業務增量。

  “在公司業務進展順利的情況下,2016年年初王德曉表示將兌現入職前關於持有股份的承諾,他說就按約定的原始股價入股,從他的股份中拿出一部分股份由他來代持,並於2016年2月18日催促繳款,我的股份數量最終確認為50萬股,王德曉個人原來持有公司股份的26%,我的持股比例為0.3%。”王明德同時表示。

  早在一審期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已查明,2016年2月18日,王明德將50.1750萬元匯至王德曉账戶;2017年4月2日,王德曉將51.1785萬元匯至王明德账戶。

  王明德稱,在一審中提交的账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有匯款備注為:“泓德基金認股款”;他在一審答辯時提交的財務報表已經顯示泓德基金每股的淨資產為1.0035元。50萬股的認購款金額正好為501750元。“關於每股的淨資產,王德曉如果是借款,不會出現有整有零的情況。”

  51.1785萬元相較50.1750萬元正好多出了2%。對此王明德的說法為:“離職時在我談及代持股份的處置問題時,王德曉對代持股權一事矢口否認,說錢他拿去做投資了,可以給我約兩個點的利息。”

  在起訴書中,王明德表示,即便不歸還他應得的股權,也應該按照合理的價格補償。他提出,可參考國聯安基金股權掛牌轉讓價大約6倍淨資產標準,以2017年一季度末淨資產大約每股1.5元,50萬股共計450萬元退出。

  法院的判決

  以上皆為王明德一家之言。對於王明德提出的說法,王德曉辯稱,從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王明德表示過將自己持有的泓德基金26%的股權中的0.3%的股權轉讓給他;王德曉與他不存在代持泓德基金公司股權的情況。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王明德截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的證據,尚不能證明王明德、王德曉之間存在股權轉讓的關係,故對王明德要求確認涉案股權歸其所有並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以支持。

  一審敗訴後,王明德繼續上訴至北京二中院,後者於2018年2月1日立案。二審期間,王明德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簡訊聊天記錄列印件,以證明股權代持事實的存在,但因沒有出示此簡訊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北京二中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北京二中院認為,王明德主張其與王德曉之間存在股權轉讓合約關係,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王明德提供的账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電話錄音、微信記錄和簡訊記錄等證據並不能證明王明德、王德曉之間存在代持股權的事實,王明德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最終,二審終審結果為維持一審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818元,由王明德負擔。由此,在新基金法頒布、實施後的這場公募基金公司股權代持風波以原告敗訴而告終。

  風波背後的考量

  儘管泓德基金股權代持風波就此過去,但這場訴訟背後的教育意義不言而喻。比如若是原告能出示證明存在代持的簡訊“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據,那案情的走向可能會發生變化,其結果不僅僅是股權結構變動或者對應的補償款那麽簡單,而且還有監管處罰。由此可見,在基金行業合規治理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主要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並書面承諾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第七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的行為,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際上,監管對於基金公司發生代持行為的處罰較為嚴厲,且有先例可循。此前,因寶盈基金股權代持而停發產品3年,錯過了行業的擴張期。2004年7月8日,寶盈基金公告顯示,聯合證券以及3家信託公司將共計75%的寶盈基金股權出資轉讓給衡平信託(後更名為中鐵信託)與成都工業投資。此後,寶盈基金的股東出資比例為:衡平信託49%、成都工業投資26%、對外經貿信託25%。2010年證監局發文稱,成都工業投資持有的26%寶盈基金股權實際上是替第一大股東中鐵信託代持,因此中鐵信託的持股比例超過了49%的限制線。在寶盈之前,因中信證券持股100%,華夏基金從2010年至2012年年中,長達兩年多的時間中沒有新基金發行。

  不過,隨著新基金法的實施,單一股東持股突破49%成為現實,基金行業中因控制權之爭存在的代持問題得以解決。

責任編輯:張玉潔 SF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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