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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徳基金信任危機解除 王德曉股權代持不成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資訊顯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泓德基金)前員工王明德提出的由泓德基金總經理王德曉為其代持泓德基金0.3%股權的主張不予確認。由此,這場股權轉讓糾紛以原告敗訴而告終,泓徳基金的信任危機終於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王明德在二審中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簡訊聊天記錄列印件,以證明股權代持事實的存在,成為本案關鍵,但因沒有出示此簡訊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北京二中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多名行業人士表示,如若王明德能出示證明存在代持的簡訊“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據,那案情的走向可能會發生變化。

泓德基金成立於2015年3月,是一家保險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據天天基金網數據,截至2018年3月16日,其管理規模168.57億,在131家公募基金中排名為75。總經理王德曉擁有22年金融從業經驗,先後擔任陽光、華泰兩大保險集團首席投資官。目前王德曉持有泓德基金26%的股份,是持股比例最大的自然人,也是持股比例最大的股東。而第二大股東陽光保險集團出資3000萬元,佔比25%。王明德2015年加入泓德基金,2017年離職,曾任總經理助理兼研究總監,專戶投資總監。

在王明德看來,王德曉26%的持股中0.3%份額是為他代持的。2017年9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王明德起訴王德曉、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此前據新浪財經報導,根據王明德的描述,在入職泓德基金之前,王明德已經和公司及王德曉談好持有泓德基金股份,並且作為入職條件之一。2016年,經確認,王明德持有泓德基金0.3%的股份,暫時由總經理王德曉代持。2016年底,王德曉向王明德表示,希望其主動離職,並且在未征得王明德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就退還其認股款。

據王明德描述,泓德基金在大家的一致努力下,各項業務進展很快,公司規模迅速擴大,股權價值也迅速增值。據界面新聞了解,2015年共有5家公募基金誕生,包括泓德基金、新疆前海聯合基金、新沃基金、金信基金、中科沃土基金,其中泓徳基金的管理規模排在新疆前海聯合基金之後,其他3家基金管理規模不足百億。

王明德稱,王德曉在公司進入收獲期後想方設法驅趕創業團隊,從2016年國慶後開始,先後有公司市場部經理沈婷婷、辦公室主任劉瑩、電腦部經理李慧勇、交易室主管曹進前被王德曉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逼迫離職。

早在一審期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已查明,2016年2月18日,王明德將50.1750萬元匯至王德曉账戶;2017年4月2日,王德曉將51.1785萬元匯至王明德账戶。

王明德表示,在一審中提交的账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有匯款備注為“泓德基金認股款”。當時王明德還在泓德基金公司工作,王德曉為王明德直屬長官,如果不是認股款,他在匯款時不會備注“泓德基金認股款”。王明德還提交了與王德曉、李曉春的通話錄音,顯示在一審法院訴訟之前,其一直與王德曉溝通解決泓德基金股份的問題。根據雙方錄音的談話,王德曉也沒有否認認股的事實。

此外,王明德還辯稱,他在一審答辯時提交的財務報表已經顯示泓德基金每股的淨資產為1.0035元。50萬股的認購款金額正好為501750元。“關於每股的淨資產,王德曉如果是借款,不會出現有整有零的情況。”

在起訴書中,王明德要求按照市場價格,參考國聯安基金股權掛牌轉讓價大約6倍淨資產標準,以2017年一季度末(王明德離職時間為4月6日)淨資產大約每股1.5元、50萬股共計450萬元退出,但是並未獲得同意。在王明德看來,王德曉的做法背信棄義,是企圖獨吞大家共同創造的勝利果實。

一審中,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王明德截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的證據,尚不能證明王明德、王德曉之間存在股權轉讓的關係,故對王明德要求確認涉案股權歸其所有並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一審敗訴後,王明德繼續上訴至北京二中院,後者於2018年2月1日立案。二審期間,王明德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簡訊聊天記錄列印件,以證明股權代持事實的存在,但因沒有出示此簡訊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北京二中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二審中,王德曉辯稱從未以任何方式為任何人代持過泓德基金公司的股權,王德曉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王明德表示過將王德曉持有的泓德基金公司26%的股權中的0.3%的股權轉讓給王明德,王德曉與王明德之間不存在代持泓德基金公司股權的情況。同時,泓德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法律規定明確禁止股權代持行為,王明德的上訴請求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王明德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泓德基金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明德不持有泓德基金公司股權,不具有泓德基金公司股東身份,王明德要求泓德基金公司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王明德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二中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王明德主張其與王德曉之間存在股權轉讓合約關係,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王明德提供的账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電話錄音、微信記錄和簡訊記錄等證據並不能證明王明德、王德曉之間存在代持股權的事實,王明德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北京二中院於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二審結果為:維持一審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818元,由王明德負擔。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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