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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新規:提出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概念性框架

文/林君

11月1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投資監管框架聲明,對虛擬資產提出新的監管指引。該檔案主要從背景、與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現有監管制度三個方面進行說明。檔案還對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出了概念性框架。

檔案提到,香港證監會將對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公司施加發牌條件,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符合“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定義。

根據框架,如香港證監會在此階段結束時認為適宜對平台營運者作出規管,便會考慮發出牌照及對它們進行密切監察。

       

       

檔案還提到,目前投資虛擬資產產生的風險主要有估值風險、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會計及審計風險、網絡保安及穩妥保管資產風險、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及欺詐等風險。產生這些風險的原因,一部分是因為虛擬資產本身的固有性質與特點所致,而另一部分則源自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營運。

分銷投資虛擬資產的基金,均須注冊或取得香港證監會發牌。

目前,香港證監會已針對在進行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活動時可能違反證監會的規則及規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動,包括提供監管指引、發出警告信和合規函,以及采取監管行動。

檔案中也提到,假如公司從事分銷那些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則無論該等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它們均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注冊。

檔案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銷商分別制定了相關監管方針。例如,只有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才應獲允許投資任何虛擬資產投資組合(受最低額豁免規定所限)。

另外,如牌照申請人及持牌法團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一個或多於一個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便須知會證監會,並走完一系列流程。持牌法團若未能遵守發牌條件的話,很可能會被視為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失當行為,將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並可能導致證監會采取監管行動。

針對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來說,在香港分銷(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的公司將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冊。因此,這類公司在分銷這些基金時須符合現有規定,包括提供適當建議的責任。

提出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概念性框架

檔案顯示,在初步探索階段,香港證監會將不會向平台營運者發牌;相反,會與平台營運者討論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並就這些標準觀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真實運作情況。證監會亦會考慮其建議的監管規定在處理風險及提供適當的投資者保障方面的成效,並基於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現,嚴謹地考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實際上是否適宜受證監會規管。

香港證監會考慮的因素包括建議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夠及有效;遵守條款及條件的能力;投資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場和國際監管發展。

另外,鑒於平台營運者的相關技術或業務模式的固有特點,證監會最終可能會認為所涉及的風險無法於其所建議的標準下妥善處理及不能確保投資者得到保障。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可能決定平台營運者不應受到證監會的規管。

同時,香港證監會將與那些有意並已證明其致力依循應達到的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合作,方法是將它們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

早些時候的10月15日,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曾向南華早報(SCMP)透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正在計劃引入加密貨幣監管制度以保護投資者,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證監會不會像大陸那樣考慮完全禁止加密貨幣平台,並補充說他們不認為全面禁止是“正確的方法”。

附:《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原文鏈接:https://www.sfc.hk/web/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reg-framework-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fund-distributors-trading-platform-operato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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