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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騎ofo被撞身亡巨額索賠案開庭 專家:ofo不用賠償

  男孩騎ofo被撞身亡巨額索賠案開庭 原告律師:只要認定被告責任判賠多少都接受

  2017年3月26日,一名11歲男孩在上海騎共享單車出車禍致死,其父母起訴ofo,索賠760餘萬元。2018年8月8日,界面新聞從家屬代理律師張黔林處獲悉,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劉素楠

  2017年3月26日,一名11歲男孩在上海騎共享單車出車禍致死,其父母起訴ofo,索賠760餘萬元。2018年8月8日,界面新聞從家屬代理律師張黔林處獲悉,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張黔林指出,只要能夠認定被告的責任,法院支持多少賠償金額原告都予接受。

  2017年3月26日13時37分,上海一名11歲男童與三位夥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逆行,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該男孩倒地後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醫院搶救無效,男孩當日死亡。男童父親表示,事發當天,男童是找到一輛可直接解開密碼鎖的共享單車與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根據上海市警察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路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路線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2017年7月,男童家屬將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2017年9月8日,該案開庭審理。2018年3月6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男童家屬交強險賠付款111191元、商業三者險賠付結算款440725.60元,共計55萬餘元。

  據張黔林介紹,由於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ofo屬於間接侵權,法院建議把ofo從案件被告中撤掉另行起訴。2018年2月,原告在撤銷對ofo起訴的同時又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對ofo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起訴。

  該案一經報導,引發了不少爭議,最大的爭議點在於ofo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殷嘯虎曾向界面新聞指出,此案是由於家屬和孩子一連串違法行為導致的路線交通安全事故,小黃車車鎖的技術問題與孩子死亡無直接關係,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過錯。他認為,ofo不用賠償,但可以給予家屬適當補償,“賠償和補償不一樣,賠償的前提一般是有法律責任,補償則沒有法律責任,可以私下協商。”

  8月6日,該案在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黔林在辯護中指出,本案存在兩個特殊性:一方面,受害人是特殊主體,應當受到法律特別保護;另一方面,受害人騎行的是特殊用途的自行車,此類共享單車具有無償利用公共資源、密集投放、具有危險性和營利性等特點,與普通企業相比,具有較高法律義務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範不利影響。

  他認為,涉事單車無任何警示標識、運營維護存在嚴重漏洞且機械鎖存在明顯缺陷、違反了跟蹤觀察義務,據此,ofo存在明顯的過錯,其行為與本案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ofo在庭審中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認定ofo責任。對此,張黔林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警察機構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事故認定書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並不是法院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證據。司法實踐中,法院超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方範圍進行判決的案件比比皆是。

  此外,ofo也指出,本次事故是因原告未盡到監護責任造成,ofo對此沒有責任。張黔林在辯護詞中寫道:“原告有責任並不意味著被告就沒有責任。如果被告的共享單車不是那麽非常輕易地被打開,或者車輛被維護人員及時撥亂密碼,或者車身上有警示明確告知未滿12周歲不能騎車,那麽,即使受害人偷偷走出弄堂,也很可能不會獲得車輛進而造成事故。因此,被告的行為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應當為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高額索賠也是該案引發網友關注的一大爭議。

  根據張黔林向界面新聞出示的訴訟請求確認書,原告有三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萬餘元;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張黔林在辯護中指出,本案原告雖然提出了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原告也深知在目前法律制度下,即便法院能夠認定被告有責任,也不會得到全額的支持,原告提起這次訴訟,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悲劇不要重演,“我們再次表態:只要能夠認定被告的責任,法院支持多少賠償金額原告都予接受。”

  8月8日,界面新聞致電ofo公關部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此案由公司法務部門受理。截至記者發稿,ofo負責人表示未能聯繫上法務部門進行回應。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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