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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和50年陳年茅台系勾兌而成?律師訴茅台要求退一賠三

5月底,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樁茅台酒酒齡的案件,原告是一名律師,被告是貴州茅台。

這個案件發生於1月17日,成都知名律師邢連超花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台”、“30年陳年茅台”各兩瓶,不久後他發現購買的這4瓶高價酒是茅台公司用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邢連超遂以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台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茅台代理人當庭辯稱,茅台公司多渠道介紹過30年、50年陳年茅台酒“是均以不低於15年酒齡的基酒按照30年、50年茅台勾兌而成”,沒有欺騙消費者的故意,也沒有實施欺詐行為。

▲茅台官網對陳年貴州茅台酒的描述。 本文圖均為 上遊新聞 圖

原告:“50年陳年茅台”是指酒齡還是基酒勾兌

邢連超告訴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1月17日,自己在四川國酒茅台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50年陳年茅台”2瓶、“30年陳年茅台”2瓶,花費61996元。邢連超表示,他在茅台專賣店內選購時看到,“國酒茅台50年53度白酒”在酒瓶正面商標上有“AGED 50 YEARS”英語,50年、30年茅台酒隨箱的《國酒茅台防偽手冊》和紅色手冊中,均有對“50年陳年茅台” 、“30年陳年茅台”的介紹,白酒包裝盒上也注明“食品名稱:50年貴州茅台酒”。

邢連超表示,通過茅台方面的這些宣傳,確信自己所購買的茅台產品應當是釀造並儲藏達到50年,並由酒廠裝瓶出售的陳年老酒。

此後,邢連超所購茅台酒被白酒品鑒人士告知,“50年陳年茅台”不可能裝50年的陳酒,茅台酒廠在50年前沒有這麽高的產量,也不可能儲藏達到50年,這種年份酒是用基酒勾兌成老酒的口味而已。

上遊新聞記者發現,茅台對產品描述為“50年陳年貴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50年陳年貴州茅台酒標準精心勾兌而成”,“30年陳年貴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30年陳年貴州茅台酒標準精心勾兌而成”。

邢連超認為,作為一般消費者認為的“50年陳年茅台”應當理解為酒齡,具體就是指生產出來的酒在容器中貯存達到50年,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兌。雖然目前白酒沒有具體陳年酒的標準,但用15年基酒勾兌冒充50年、30年陳酒是虛假宣傳行為。

▲《地理標誌產品貴州茅台酒》對陳年茅台酒的定義。

被告:常喝茅台可憑口感準確辨出茅台年份

邢連超在今年2月將貴州茅台、貴州茅台四川銷售公司起訴至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退還購買四瓶陳年茅台的貨款61996元,並賠償三倍賠償金185988元。

5月28日,成都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貴州茅台答辯稱,根據國家標準GB/T18356-2007《地理標誌產品貴州茅台酒》4.3條,陳年茅台酒是指“酒齡不低於15年,並經勾兌而成的貴州茅台酒”,茅台所銷售30年、50年的酒符合標準。貴州茅台酒的代理人稱,之所以會以15年、30年、50年為劃分標準,是為了使不同年份的陳年茅台酒口感質量風格有明顯區別,“許多長期喝陳年茅台酒的消費者,即便不用看包裝,都能準確喝出不同年份的陳年茅台酒”。

對於被指在陳年酒銷售過程中有欺詐的行為,貴州茅台辯稱自己主客觀均沒有欺詐的故意與行為,貴州茅台從未宣稱過30年、50年貴州茅台酒儲藏年限達到30年、50年,在茅台酒自營店、網站等渠道均有對於酒齡的明確介紹。

在當日的庭審中,邢連超還要求茅台提供基酒儲存量等相關材料來證明其說法;茅台代理人表示,茅台酒相關的工藝流程涉及了茅台核心的商業機密,不可能向原告提供。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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