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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商標折戟後 ,貴州茅台申請“國宴”商標又被駁回

“國酒茅台”商標申請失敗之後,貴州茅台已放棄使用“國酒”。目前,商品包裝和經銷商店面的“國酒茅台”正在被“貴州茅台”所代替。

但貴州茅台仍在“惦記”著“國字頭”商標,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台集團”)就申請注冊了“茅台國宴”商標(第3333017號)。

然而,2003年5月,這一申請就被駁回。此後茅台集團並不甘心,開始了複審拉鋸。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一直到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圍繞這個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復審、5次不予注冊複審。

2016年,茅台集團將商評委告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近3年的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茅台集團的起訴。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這份一審判決書。

“茅台國宴”商標未予注冊的理由很簡單,其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判決書顯示,針對商評委不予注冊的複審決定,茅台集團起訴稱:“茅台”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在重要的歷史舞台上。訴爭商標是原告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

為此,茅台集團提交了多份證據,證明茅台酒曾作為國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的《國酒茅台史畫》中收錄的多張茅台酒作為國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電視台科教頻道播出的《非常記憶親歷國宴》視頻,其中提及茅台作為國宴用酒的事件。

但這些並未說服法院,法院同樣認為,“茅台國宴”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法院認定的理由有兩個:

“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台集團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台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台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

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並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此,從避免帶有品質指示性的含“國”字商標泛濫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角度,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在中國商標網上,帶有“國宴”的申請注冊商標有108個,其中相當部分為酒類產品。也不乏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酒企申請的“國宴汾酒”。

事實上,在“國酒”爭奪戰中,山西汾酒就曾申請注冊“國酒汾酒”商標,但結果卻都一樣,“國宴汾酒”申請也被駁回。

(編輯: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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