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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華創證券一職員非法持槍7支 被捕後主動供出上線

  新浪財經訊 繼今年5月,東興證券一名司機被曝出私藏槍支之後,又一家券商員工被曝出藏槍。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貴陽華創證券職員張雷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二審刑事裁定書。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雷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已於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0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雷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張雷由於對軍事、槍支之類感興趣,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通過在網絡上添加微信和QQ,向尹某(另處)等人購買仿真槍11支用於收藏和把玩。2017年6月26日23時許,貴陽市警察局南明分局民警根據掌握的線索,在貴陽市南明區南嶽路19號1棟1單元5號被告人張雷的住處將其抓獲,並從其住處查獲張雷購買的仿真槍11支。經貴陽市警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繳獲的槍支中有7支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有4支不能擊發,不具備檢驗條件。

  另外,張雷被抓獲後向警察機構提供了向其販賣槍支的上線的微信號,警察機構根據該微信號通過技術手段將張雷的上線尹某抓獲。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雷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7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被告人張雷提供重要線索,配合警察機構抓獲向其販賣槍支的尹某系立功,可減輕處罰。且被告人張雷如實供述自己購買、持有槍支的事實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張雷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被告人張雷非法持有的槍支7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張雷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被駁回。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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