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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涉氣槍案“松動”:有人獲取保候審,有人撤回上訴未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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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氣槍是否認定為槍支的問題上,多地法院有了“等待”的結果。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隨著“兩高”《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發布後,部分擱淺的涉槍案或將陸續“重啟”。有律師透露,在《批複》發布當天,其辦理的一起“槍案”的在押7名犯罪嫌疑人,均獲準取保候審。

與此同時,在《批複》頒布前,有地方法院在涉氣槍案刑事裁定書中直接指出,關於涉案氣槍是否認定為槍支,需待新的司法解釋頒布後才可認定。另外,在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甚至出現了上訴人申請撤訴被駁回的情形,或被重新定罪量刑。

涉槍案被告人獲取保,有裁定稱“需待新解釋頒布後才可認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批複》共兩條,規定對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貴祥告訴澎湃新聞,其當事人從去年8月被杭州蕭山區檢察院批捕後一直羈押至今,涉案的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仿真槍,最終被認定持有9支買賣3支。

“此案抓了十幾個人,其中批捕了7人,在起訴法院前,我給檢察院寫了一份《情況反映》,認為我的當事人不應被提起公訴,應按無罪對待。”王貴祥表示,《批複》公布後,被告人即刻獲準取保,“當天下午檢察官告知我,他們決定把七個人都放了,我的當事人已經回家了,有的家屬可能當天無法趕到,但應該都會陸續辦理取保手續。”

除此之外,在山東、福建等地,王貴祥還有擱淺的涉槍代理案。據介紹,在山東安丘,其辦理的一起涉火柴槍案,被告人從去年二月份一直被關押至今,“涉案槍支由整槍拆成8個零組件,由此鑒定為製式專用槍支配件,因為涉案數量較多, 30個配件就頂了一支槍,若以此標準起訴,刑期估計都在十年以上。”

為此,王貴祥向安丘法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我們認為拆開鑒定的行為是違法的,法院也已受理申請,告知會在開庭之前就非法證據排除安排庭前會議。”

王貴祥曾代理過的齊齊哈爾“網絡販槍大案”,涉案“槍支”也是火柴槍,“警察部物證鑒定中心專家認定火柴槍‘不屬於槍支鑒定範疇’。”

在另一起涉氣槍案中,山西省忻州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劉某因通過手機買賣槍支被一審法院認定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法院認為,本案中認定的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劉建華通過手機聯繫方式買賣的槍支,而將手機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本案僅有被告人供述通過手機購買槍支並無其它證據予以證實,如認定非法持有槍支,則不應將手機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與認定的事實不符,該部分事實的定性與所定罪名存在矛盾。

2018年3月6日,忻州市中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還特別指出,關於本案中涉案氣槍是否認定為槍支的問題,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需待新的司法解釋頒布後才可認定”。

有被告人撤回上訴被駁,或可重新定罪量刑

在《批複》發布同日,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發布了一篇關於該批複“理解與適用”的文章,介紹了《批複》的制定背景與經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容等問題。

《理解與適用》指出,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防止“客觀歸罪”。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要求,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根據在案證據對行為人主觀明知作出準確認定,對於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的,不認定為犯罪。

值得關注的是,在湖南婁底,一起涉槍案被告人在上訴期間曾向法院申請撤訴,但最終被駁回。

起訴書顯示,2016年,被告人徐某為了打獵網購了氣槍用金屬鉛彈845顆、經改裝的射釘槍用子彈25發、空爆彈4發。

2018年2月,湖南婁底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徐某因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儲存彈藥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訴。

據裁定書顯示,此前,上訴人徐某在二審審理期間曾一度申請撤回上訴。不過,這一申請未被準許,法院最終作出不予撤訴的決定。

這意味著一審判決無法直接生效,不準撤訴的決定,或讓被告人獲得重新定罪量刑的機會。

不過,經澎湃新聞了解,在檢方起訴書中,被告人徐某被控告的罪名則是:非法販賣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非法儲存氣槍彈、自製槍彈等彈藥。據刑法學者彭新林觀察,在刑事判例中,對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的認定很少發生爭議,有爭議大多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涉槍案。

“在司法實踐中,最關鍵的是不能進行客觀歸罪與機械司法,特別是要考慮涉槍案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如果未能達到刑事證據標準,應該按無罪的標準來處理。”彭新林表示,在槍案認定中,不能違背人之常情,要在裁判中考慮國法人情。

“應當重點打擊以牟利、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或者涉案槍支易於通過改製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具有前科情節等情形。”最高法指出,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要求警察機構做好涉案槍支的鑒定工作,涉案槍支的鑒定意見要載明槍支的數量、發射物、槍口比動能的具體數值等情況,以便判斷其致傷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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