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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麗水原副市長林康被公訴!此前被通報“沉迷炒股”

日前,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佘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部門和個人在房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承接、土地收購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有關部門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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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浙江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日前,經中共浙江省委批準,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林康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多次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隱瞞不報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沉迷炒股並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巨額錢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濟上貪婪,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財物。

林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準,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林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林康第四屆麗水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麗水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林康違紀違法所得;將林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林康簡歷

林康,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浙江青田人, 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

1997.12-2005.09 歷任麗水地區(市)協作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招商局副局長,松陽縣委常委、副縣長,松陽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5.09-2011.11 任松陽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2011.11-2016.03 任景寧佘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6.03-2016.11 任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景寧佘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6.11-2017.04 任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7.04-2019.02 任麗水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8.12-2019.06 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2019.06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浙江省紀委監委)

來源:正義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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