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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用戶協定可以限制用戶維權管道? 是否過於霸道?

  “ofo用戶協定”可以限制用戶維權管道?

  媒體報導,近日,ofo小黃車用戶陳先生掃碼開鎖後發現單車無法正常騎行,陳先生便立即鎖上車,儘管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但還是被收費一元。如此經歷三次後,陳先生一紙訴狀將小黃車的運營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運營商返還其三元錢。然而,法院卻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一句話,就是法院沒有管轄權。

  法院駁回的理由是,根據ofo運營商提交的用戶注冊協定第15條:凡因本協定引起的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然而,根據《合約法》39條第2款,所謂的“格式條款”有兩個特點:一是在訂立合約時未與對方協商而預先擬定;二是設定格式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重複使用。毫無疑問,用戶協定15條應當屬於合約法中的“格式條款”。小黃車設計這樣的條款來限制用戶維權途徑,是否過於“霸道”?

  □秦先明(大學生)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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