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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科創板投資者權益保護如何加強?

針對科創板投資者保護

有哪些創新舉措

如何投資科創板

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要做好哪些準備

如何判斷科創板上市企業價值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副局長 黃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 闕波

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合規總監 執委 丁建強

為您帶來權威解讀

為什麽要特別強調科創板的投資者保護?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副局長 黃明: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是資本市場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科創板與主機板創業板市場有較大差異,投資者將面臨較大的風險。

一是科創板發行上市條件更具包容性。例如,科創板允許未盈利企業發行上市。這些企業上市後可能仍無法盈利、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科創板還允許“同股不同權”企業發行上市。這種的股權結構可能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受到影響和限制。

二是科創板企業自身具有一定特殊性。這種企業往往研發投入大、盈利周期長、創新風險高。投資這類企業將面臨著較高的投資風險。

三是科創板制度設計與主機板、創業板有較大不同。例如:在發行制度上,科創板新股發行實行注冊製。注冊製的基本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把原來需要審核的有關指標轉化為信息披露要求,由投資者作出投資價值判斷。在交易制度上,科創板放寬了交易漲跌幅限制。股價波動的區間可能比較大。在退市制度上,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四是我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佔絕大多數。我國資本市場99%是中小投資者。中小投資者普遍風險識別與風險防範能力較差,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較弱。如何有效識別與防範科創板投資風險,這對普通投資者來說是一個較大挑戰。

從這幾個方面來看,有必要特別強調科創板的投資者保護。

科創板為什麽要設置較高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 闕波:

近年來,市場各方對於投資者適當性的認識有所提升。這也是資本市場在近30年實踐發展中收獲的經驗。科創企業由於其商業模式較為特殊,在發展階段、發展潛力、經營風險等方面與成熟企業存在較大差異。

為了保障科創板市場平穩運行,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借鑒以往港股通、股票期權等創新業務適當性管理的經驗,同時,兼顧我國股票市場投資者結構特徵,科創板針對科創企業的特點,明確了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符合的資產、投資經驗等方面的適當性條件,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對於不符合科創板適當性要求的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公募基金等產品參與科創板投資。

怎樣開通科創板交易權限?

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合規總監 執委 丁建強:

一、年齡及交易經歷條件

投資者18歲(含)以上,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二、資產條件

投資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資產不包括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部分情況需臨櫃提供自有資金的資產證明):

1.申請權限日前20個交易日(T-20日至T-1日)證券账戶及資金账戶內資產日均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2.申請權限日前20個交易日(T-20日至T-1日)中至少有5個交易日證券账戶及資金账戶內資產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推出了哪些針對科創板投資者保護的創新舉措?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副局長 黃明:

加強科創板投資者保護的具體措施,是貫穿在科創板制度設計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針對科創板的特點,我們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建立了更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來說,提出了較高的準入門檻。對經營機構來說,要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格的投資者,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經營機構要嚴格追責。

二是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針對性與責任追究。要有針對性地進行信息披露。包括未盈利情況、技術風險、特殊股權結構等相關事項。

對發行人來說,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對中介機構來說,要勤勉盡責、盡職調查,對專業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

三是切實加強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退市是會給投資者利益帶來較大影響的,所以我們要特別注重退市環節的投資者的保護問題。要加強退市過程的風險披露,讓投資者及時、充分地了解退市風險,盡量減少損失。對主動退市的企業,要經過股東大會通過,要有2 /3以上出席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表決通過。

四是全方位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嚴厲打擊、嚴格追責。將違法主體失信記錄,納入國家信用平台,進行信用聯合懲戒。

五是促進糾紛化解,加強賠償救濟。通過調解、仲裁等多元機制,幫助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通過先行賠付、責令購回等多種途徑,使投資者得到合理的經濟賠償。

六是加強投資者教育。科創板有許多重大的制度創新,要幫助投資者“明規則,識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門檻是如何確定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 闕波: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個人投資者應當具有在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資產以及24個月以上的證券交易經驗。規定投資者應符合50萬元以上資產的要求,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從投資者權益保護角度看,科創板企業商業模式新,技術迭代快,業績波動和經營風險相對較大,有必要實施適當性管理制度,規定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投資者應符合的資產要求以及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從以往經驗看,港股通、股票期權等創新業務均在適當性管理要求中明確了以個人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账戶及資金账戶內的資產在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上述關於投資者應符合相應資產狀況的適當性管理條件的規定在創新業務的平穩推出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借鑒以往創新業務適當性管理的有效經驗,兼顧投資科創板股票的風險特徵和投資者應符合的風險承受能力,此次科創板業務設置了個人投資者應符合50萬元的資產要求。

三是從數據測算看,現有A股市場符合50萬資產要求的個人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交易佔比超過70%,總體上看,科創板設置相關資產的要求,兼顧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科創板市場的流動性。

投資者如何判斷科創板上市公司的合理價值?

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合規總監 執委 丁建強:

一、通過招股說明書等做基礎估值判斷

科創板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監管機構高度重視信息披露質量,投資者可以從招股說明書、公司年報及半年報等公開披露文件了解科創板公司財務、經營等各方面的基本情況,對科創板公司進行全面細致的了解,以此作為判斷科創板合理估值的基礎。

二、通過多維度的投資者價值研究報告增強估值判斷

科創板公司在IPO發行上市時,主承銷商的證券分析師會獨立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會根據擬上市科創板公司基本面情況、行業情況、可比公司情況進行分析,並采取一定的估值方法給予擬上市科創板公司相應的估值區間。另外各家券商會從不同角度對公司的價值進行分析並給出其認為合理的估值區間,因此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是投資者加強判斷科創板公司合理價值的依據。

三、要應用非傳統的估值法加強估值判斷

科創板的重點行業領域為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和生物醫藥等六大高新科技領域,這些領域的企業普遍存在非線性成長、研發投入較高、技術路徑不確定等因素,因此估值方式也有別於傳統行業。

科創板放寬了未盈利企業的上市條件,對未盈利的企業更不能簡單用傳統方法估值,需要區分公司所處的階段、環境、行業等多個維度,在不同生命周期采取不同估值方法。目前市場一般采取“PEG估值法(指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盈利增長速度得到的數值)”、“PS估值法(指總市值\主營業務收入或股價\每股銷售額的數值)”和“FCFF估值法(指自由現金流量貼現估值法)”等判斷科創板公司估值情況。

科創板公司代表著新經濟的發展方向,我們在分享這類公司成長的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不確定性。比如芯片、半導體、醫藥等行業,在早期研發的過程中會有較高的試錯成本。因此也請大家在積極關注和參與的同時要有充分的風險意識。

加強賠償救濟方面,具體有哪些考慮?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副局長 黃明:

賠償救濟制度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為此,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一 是積極開展支持訴訟。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要積極支持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免費提供法律谘詢、訴訟代理、損失計算、證據搜集等服務。

二 是積極推動先行賠付。當發行人存在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時,可先由保薦人、大股東先行向投資者進行賠付。

三 是創新實踐示範判決。對群體性糾紛案件,可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對示範案件的判決,先行確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以此標準應用於其他類似案件的糾紛調解和司法判決。這樣可以減少重複審理,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四 是研究建立責令購回制度。對於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責令相關主體向投資者購回已發行股票。將違法所得“回吐”給投資者。

五 是推動建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集體訴訟是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有效手段。它是由個別集體成員代表整個集體提起訴訟。

集體訴訟制度的核心是“默示授權,明示退出”。也就是說,只要你沒有明確表示不參加,就默認你為集體成員之一,判決結果適用於全體成員。

這種制度安排容易形成人數眾多的集體規模,不需要逐個去邀請集體成員加入。假如有十萬投資者每人賠償一萬就是十億。這將大大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關於科創板股票的定價方式,投資者應當注意什麽風險?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 闕波:

科創板堅持市場導向,通過建立市場化的發行定價機制,有效提升報價約束和定價專業性,同時,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安排。具體制度安排包括:

一是全面採用市場化詢價定價方式,將詢價對象限定在證券公司等七類專業機構。同時,大幅提高網下發行數量佔比,提升報價約束和定價專業性,壓實“買者自負”責任,促進合理定價。

二是沿用現行剔除最高報價規定,設置同一網下投資者報價區間,防止網下投資者為博取入圍隨意報價、報高價的“搭便車”行為。

三是參考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準定價,設置梯度風險警示機制,引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市場機構報價的平均水準定價。

四是要求路演推介時主承銷商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向網下投資者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揮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對發行定價的引導作用。

五是鼓勵發行人高管和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引入保薦機構“跟投”機制,平衡一級市場買賣雙方力量,促進均衡定價。

六是設立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充分發揮指導建議作用等。

通過上述六方面的制度安排,在新股發行定價環節,著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本期製作:許德鈞

稿件來源:

央視財經頻道《交易時間》

微博@央視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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