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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亞財富再陷飛單舉報 投資者“被騙”百萬維權難

  又是一年315,“飛單”問題再成維權焦點。

  百萬基金理財產品投資收回無望

  近期,一名投資者(馬某)向媒體爆料稱,此前,美股上市公司諾亞財富的理財師張某通過接“飛單”的形式,向其銷售了兩款非諾亞財富發行基金理財產品,一隻名為“中智環保”,一隻名為同盈AET收購基金理財產品。

  其中,第二隻同盈基金產品的交易,發生在理財師張某通過與馬某進行拚單投資“中智環保”取得信任之後。但這隻基金理財產品並未能如期兌付。

  公開資料顯示,諾亞財富成立於2007年,是一家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的公司,其所在的行業為資產管理與託管銀行,其主要向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據悉,2016年1月15日,馬某以106萬的價格,從張某處購買了深圳同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同盈AET收購基金理財產品,收益率17%,到账期一年。兩人以郵件和快遞的方式完成了溝通和合約簽署。

  在完成同盈基金產品交易八個多月之後,馬某通過諾亞(蘇州)財富管理中心發來的一條簡訊才得知,此前對接自己的諾亞理財師張某因在職期間進行“飛單”業務被辭退調查,上述兩款產品即由其推介的非諾亞產品。

  後來,隨著同盈基金被曝資金鏈斷裂,以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調查,馬某在向其維權幾乎無望的情況下,認為依據2月份彼時的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相關的適用金融部門下發的關於規範工作人員行為管理的相關政策征求意見稿,接“飛單”的理財師張某和諾亞財富應該要負擔責任,並在315全國消費者保護日即將到來,以及北京兩會正在召開的時候,也向證監會方面再次進行了舉報,並表明了這一主張。

  據悉,在2017年5月19日,馬某就已經向中國證監會進行了舉報,隨後中國證監會將投訴移交給了上海證監局處理。當時的6月份,證監局曾就此事項來諾亞財富進行了問詢。但從馬某向媒體提供的其與證監會方面進行郵件溝通的內容來看,其對證監會方面的一些處理細節還存在不滿的地方。

  新政下理財師張某要擔責嗎?

  2018年2月11日,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中所提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並提到,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也適用該規定。

  該意見稿明確表示,從業人員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部門和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資訊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3月10日。

  日前,媒體網站聯繫到張某時,其表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馬某已經知曉該產品並非出自其所在的諾亞財富,現在投資沒法收回,馬某應該找的是同盈基金而不是諾亞財富。

  雖然張某關於馬某是否知曉基金產品並非由諾亞財富發行的說法,與其曾公開出具的聲明一致,但據馬某後來在與張某進行溝通的過程中錄下的錄音資料,按馬某向媒體提供的說法,張某承認就此對其有所隱瞞。

  馬某向媒體稱,當時在簽合約的時候,其也注意到了該理財產品買賣合約上的簽章並非是諾亞財富的,但由於之前其在張某手上買過一款名為“中智環保”的產品並未出多大問題,因此,當時其對該簽章並非諾亞並沒有產生什麽懷疑。

  感到有疑問的是,承諾的17%的收益率有點高,因此,當時其就此向張某谘詢,張某回復稱,諾亞的項目風控很好,一般100個項目裡面只會選一到兩個,馬某便據此認為,如此嚴格的項目風控管理,再加上被抽取兩個點的管理費後,投資者拿到的15%的收益其實也還合理。

  對於在該事件中,理財師張某本人是否應該擔責,日前,北京市東方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正猛向媒體稱,上述新政並未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飛單行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承擔連帶責任,並且,根據《合約法》的原則,合約具有相對性,一般只能向合約相對方主張權利,而無法向經辦業務員主張權利,因此,其認為在該事件中,理財師張某並不需要擔責。

  蔡律師還提到,主體責任不能作擴大解釋。從業人員接飛單承擔責任沒有依據,屬於從業人員的私人行為,金融機構也無法承擔責任。當事人與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合約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理財本身就具有風險。

  諾亞財富創始人、執行董事,諾亞正行總經理章嘉玉此前曾向媒體表示,張某違規“飛單”被發現後,諾亞第一時間對其所有工作账號、郵箱等予以了查封、並簡訊通知其所有客戶,2016年9月30日予以辭退、10月12日全集團通告對張琴的違規行為處分,除此以外,諾亞財富已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了其違紀行為。

  新政下諾亞財富要擔責嗎?

  媒體網站曾試圖聯繫諾亞財富方面的官方發言人,但最終無果。在與諾亞財富公關總監進行溝通時,其表示,在該事件中,諾亞財富並沒有責任,關於員工張某接“飛單”的事情也已經進行了嚴肅處理,當被問及在上述新政下,諾亞財富對此事新的回應是什麽樣的時候,諾亞財富方面卻稱,該事件已經過去,並也得到了處理,並不希望重提,被屢揭負面對其來說並不公平。並提到,政策規定應該都是遵守“新老劃斷”的原則,對於在該政策頒布前發生的上述事件,諾亞財富或許並不需要擔責。

  近日,媒體網站就此谘詢法律專業人士的看法,有律師稱,雖然諾亞財富歸證監會管轄,但是銀監會的上述新政,根據法律上的同案同判、類案類判精神,也可以被類比應用到對其的管理,在該事件中,張某向馬某銷售基金理財產品的情況,已經構成了表見代理(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關係,馬某可以向諾亞財富進行追責。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趙成剛也向媒體網站表示,“機構行為在服務中體現為從業人員的具體行為,如果是員工行為失當,機構也應該擔責,從合規角度,從消費者保護角度都應該是如此”。

  根據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紅一早年發表在《檢察日報》上的一篇文章,其認為,銀行“飛單”事件頻發,暴露出銀行內控制度存在問題,銀行責任無從推卸。2017年,根據當時《法制日報》的相關報導,法律專家認為,彼時民生銀行支行行長出售虛假理財產品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其不良後果應由民生銀行總行擔責。

  然而,根據2017年2月的一篇報導,彼時,一位孟女士也是在買理財產品時遇到了飛單,其以“表見代理”為由起訴銀行,但卻被法院以其當時所簽合約的相對方和款項匯入账戶均非銀行為由,予以駁回。

  前述的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彼時在那篇文章中還提到,“銀行員工做‘飛單’,為的是傭金不菲,客戶之所以被‘飛單’擊中,是其承諾的收益率超常規,各有所圖。看似自願的交易之所以能夠達成,離不開銀行這塊金字招牌”。

  “一旦‘飛單’事件發生,實踐中常見的是銀行馬上撇清自己——稱從未代理過相關理財產品,員工所為與本行無關,並將涉案員工開除了事。也有少數銀行,因顧及聲譽私下對客戶進行補償。可以預見,在理財產品‘剛性兌付’被打破之後,受損害的客戶將會更多針對有償付能力的銀行進行維權”。

  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諾亞財富整個集團實現的銷售淨收入達28.3億元,同比增長12.5%;歸屬於股東的非GAAP淨利潤為8.64億元,同比增長19.5%。其中,財富管理板塊的產品募集量達到1174億元,同比增長15.8%;資產管理板塊的管理規模達到1483億元,同比增長22.6%。資產管理板塊下屬的私募股權投資產品的管理規模達到869億元,同比大增50%。

責任編輯:郭明煜 S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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