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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產辦類歷史違建擬補繳地價50%可轉正

  深圳:歷史性違建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房產 

  中國網地產訊,27日消息。為全面清理、甄別處置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市規劃國土委、市法制辦在全面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經反覆調研論證並廣泛征求各區政府、市直部門意見,修改形成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處理辦法》指出,將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辦理商品性質房地產的補繳地價標準,由市場評估地價調整為市場評估地價的50%,以進一步激勵當事人申請辦理,盤活實體產業。同時,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房地產。

  此外,《處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公配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非商業性文教體衛、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以下為通知辦法全文:

  附件1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市規劃實施,拓展產業發展太空,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違法建築(以下簡稱產業類歷史違建)和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以下簡稱公配類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處理確認、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本辦法所稱產業類歷史違建,包括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是指廠房、倉庫等實際用於工業生產或者貨物儲藏等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商業批發與零售、商業性辦公、服務(含餐飲、娛樂)、旅館、商業性文教體衛等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配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非商業性文教體衛、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第三條 市查違辦負責歷史違建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規範處理程式、操作流程,統一格式文書,完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

  第四條 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統籌轄區內歷史違建的處理,組織開展轄區歷史違建安全納管、規劃土地審查、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歷史違建核查、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認定等相關工作,規劃土地審查部門由各區自行確定。區政府應當保障處理工作的組織長官、機構人員以及工作經費。各區可以結合轄區實際,就歷史違建處理工作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市查違辦備案。

  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設立的辦事處,下同)負責歷史違建初審,實施歷史違建安全納管,開展宣傳工作。社區工作站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歷史違建處理相關工作。

  區查違辦負責組織開展歷史違建分類審查及簡易處理,核發處理文書。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負責依法對歷史違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歷史違建規劃土地審查操作指引和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範,負責指導、監督歷史違建的地質災害安全隱患防治、測量、規劃土地審查和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歷史違建核查。

  第六條 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歷史違建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及委託等相關程式規則,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活動進行指導、監督,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建立歷史違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目錄,並對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報告進行備案。

  第七條 警察消防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範、消防安全評價技術規範和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歷史違建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實施消防監管,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發展改革、財政、經貿資訊、科技創新、市場監管、人居環境、交通、衛生、教育、警察、監察、民政、司法、勞動、文化、水務、城管、安監、房屋租賃、僑務、銀監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歷史違建的處理工作。

  第九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歷史違建安全納管、處理確認、依法拆除或者沒收等工作,積極主動申請處理,帶動和鼓勵其他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處理。

  第二章 安全納管

  第十條 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符合安全納管要求的方可臨時使用。

  安全納管是指為消除安全隱患,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

  第十一條 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並以棟為部門建立排查檔案。已取得房屋安全鑒定、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或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有效證明的歷史違建,在規定期限內無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委託方式由區政府依法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經排查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鑒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時將地質災害易發區圖件印發各區政府,區政府負責對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歷史違建進行隱患排查並組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地質災害排查或者調查機構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或者監理資質。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屬於《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條 經整改後,房屋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識。住房建設、警察消防、市場監管、房屋租賃、安全生產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予以重點監管。

  第十四條 市規劃國土、建設、警察消防部門分別負責建立歷史違建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資訊管理系統,並與歷史違建處理系統進行對接。各區應當將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消防安全評價情況錄入相關資訊管理系統,並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歷史違建安全隱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設施整改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歷史違建安全納管情況應當納入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工作共同責任考核內容。

  第三章 審查程式

  第十六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持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檔案向轄區街道辦事處申請處理確認。

  歷史違建管理人,是受歷史違建當事人書面委託的歷史違建管理主體。

  第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與歷史違建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共同出具承諾書,承諾同意征地或者轉地並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轉地補償款、與歷史違建有關的經濟利益關係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等,並向街道辦事處提供。

  區政府可以就承諾書的出具制定操作辦法。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歷史違建處理的初審,包括建設時間核查、當事人身份確認、權屬調查和分宗定界、建築物現狀用途核實。對於地質災害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以及佔用河道堤防的歷史違建不予通過初審。

  街道辦事處在進行初審工作時,相關主管部門及其所在轄區的分支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和支持。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河道管理的規定將河道堤防的圖件印發各區政府。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開展歷史違建建設時間核查,可以結合地形圖、航拍資料、衛星資料、房屋編碼資訊、歷史違建所屬社區工作站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證明等情況綜合確定。有航拍資料、衛星資料的,應當以航拍資料、衛星資料作為歷史違建建設時間核查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測量機構現場測量,填寫權屬調查及分宗定界表,由當事人簽字認可,並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蓋章及負責人簽字確認。測量機構由街道辦事處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委託,測量費用從歷史違建處理經費中列支。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測量機構出具的測量報告、房屋面積查丈報告及相關電子數據後5個工作日內將權屬調查及分宗定界表在歷史違建所在社區公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暫停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經妥善處理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資料、權屬調查及分宗定界資料等處理材料移送區查違辦。

  本辦法施行前,街道辦事處已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公示,當事人身份、權屬調查和分宗定界、建築物現狀用途均已明確的,不再進行初審;有不明確的,應當補充核查後公示10日,方可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區查違辦收到街道辦事處移送的材料後,經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街道辦事處需要補充的材料,並將相關資料退回街道辦事處;經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設立卷宗,並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全部審查工作:

  (一)對不屬於產業類、公配類歷史違建處理範圍的,書面答覆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產業類、公配類歷史違建處理範圍的,向轄區規劃土地審查部門發出征詢處理意見函。

  第二十二條 《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包括下列情形:

  (一)位於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危險區;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結構安全和抗震設防標準、規範;

  (三)不符合歷史違建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四)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三條 規劃土地審查部門應當在收到征詢處理意見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規劃土地審查主要核查歷史違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

  (二)佔用基本農田;

  (三)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

  (四)佔用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乾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

  (五)壓佔原水管渠藍線;

  (六)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

  (七)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內。

  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規劃土地審查部門按照街道辦事處核查的用途予以規劃現狀確認。

  第二十四條 規劃土地審查部門予以規劃現狀確認的,應當在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的用地範圍、建築覆蓋率以及土地使用期限。建築覆蓋率按照公配類歷史違建50%以上,產業類歷史違建60%以上確定,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確定;

  (二)歷史違建處理確認應當補繳的地價;

  (三)涉及佔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載明處理確認須先行補辦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予以注明;

  (四)其他相關內容。

  規劃土地審查部門不予規劃現狀確認的,應當在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中載明規劃土地審查結果和土地用途、規劃用途依法確定的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予以規劃現狀確認的歷史違建,不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或者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但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前,或者因基本生態控制線局部調整被調入線內的,區查違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辦理房屋安全鑒定、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歷史違建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證明的,無需重複辦理。

  第二十六條 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予以規劃現狀確認的歷史違建,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後的,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局部調整情形外,區查違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展改革、經貿資訊、人居環境、水務、城管等主管部門發出征詢意見函;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基本生態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意見;區查違辦根據各部門意見予以留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辦理房屋安全鑒定、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不予規劃現狀確認的歷史違建,或者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區查違辦根據各部門意見不予留用的歷史違建,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建設部門確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報告到區建設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委託建築物的設計、施工部門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歷史違建消防技術規範就現狀進行消防安全評價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見後,報警察機構消防機構驗收或者備案,警察機構消防機構應當予以驗收或者備案。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情形的歷史違建已辦理房屋安全鑒定、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或者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證明,並且已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承諾書的,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出具罰款繳納通知書,區查違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地價繳納通知書。

  第三十條 罰款、地價繳納後,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持繳費憑證到區查違辦申請辦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證明書》(以下簡稱《處理證明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區查違辦應當自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提交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證明書》:

  (一)已繳納罰款;

  (二)已繳納地價;

  (三)已取得經區建設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或者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四)已取得消防備案憑證或者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五)未受地質災害影響或者已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處理證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市查違辦統一規定。

  罰款、地價等費用按照規定繳納後,規劃土地審查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宗地圖。

  第三十一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處理證明書》;

  (四)宗地圖;

  (五)測量報告。

  第三十二條 歷史違建經處理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的,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轉讓。

  第三十三條 歷史違建通過街道辦事處初審後,擬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並且權屬清晰的合法土地達到一定比例的,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受理計劃申報並核發《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簡易處理意見書》(以下簡稱《簡易處理意見書》)後,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託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向區查違辦申請簡易處理。

  區查違辦收到簡易處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簡易處理條件的,應當設立卷宗,並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向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核發《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簡易處理通知書》(以下簡稱《簡易處理通知書》)。計劃申報主體及時提交給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用於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後續手續辦理。

  區查違辦應當在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約簽訂前將《簡易處理通知書》轉至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和規劃土地審查部門,由上述部門分別測算罰款和地價。

  第三十四條 已取得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簡易處理通知書》的歷史違建及其用地,在其所在的城市更新單元實施拆除重建時,視為權屬清晰的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涉及繳納的罰款和地價應當在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與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約前繳清。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未經批準的,或者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範圍不包括已經簡易處理的歷史違建的,《簡易處理通知書》自動失效。

  已取得《簡易處理通知書》的歷史違建,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確認。

  土地整備(含房屋徵收、土地使用權收回)活動涉及歷史違建的,可以參照本條進行簡易處理。

  第三十五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政府申請收購或者統籌使用其歷史違建。

  根據房屋實際狀況,政府可以收購或者統籌歷史違建用作產業配套用房和創新型產業用房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收購後,區查違辦可以將歷史違建直接處理確認給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具體實施辦法由區政府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罰款和地價

  第三十六條 公配類歷史違建處理確認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的,不予罰款、免繳地價,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不扣減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處理確認至其他主體的,按照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繳納罰款和地價後,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地價後,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一)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繳地價,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

  (二)對原村民、其他企業部門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30元,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50%繳納地價。

  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地價後,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一)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繳地價,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

  (二)對原村民、其他企業部門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30元,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繳納地價。

  第三十八條 申報時尚未竣工的歷史違建,按照《決定》施行時的狀態封頂後依照本辦法處理;擅自續建、加建的,整棟建築物均不予處理確認。

  第三十九條 歷史違建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以調整至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扣減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指標的,按照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標準繳納地價;

  (二)不能調整或者未扣減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指標的,但屬於佔用未完善征轉地手續的用地的,應當完善征轉地手續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地價,政府不再支付征轉地補償款。

  歷史違建佔地跨越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的,按照紅線內外各自佔地面積分別計算應繳納地價。

  歷史違建按照本辦法以扣減征地返還用地指標方式處理的,征地返還用地折算的比例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歷史違建,可以直接申請為商品性質房地產,也可以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辦理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轉為商品性質:

  (一)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所建產業類歷史違建,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以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指標扣減處理的,按照申請辦理為商品性質時的市政府有關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有關規定補繳地價;

  (二)本款第(一)項情形之外的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按照申請辦理為商品性質時市場評估地價的50%補繳地價;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按照申請辦理為商品性質時的市場評估地價補繳地價。

  第五章 拆除或者沒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產業類和公配類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向歷史違建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顯著位置、所在社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3個月。

  公告期滿前獲得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的,還應當在公告的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二條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歷史違建的具體位置;

  (二)補充申報的截止時間;

  (三)未補充申報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間,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汙損、撕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壞街道辦事處的書面公告。

  第四十三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滿後仍不申報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根據本市征地返還用地的有關規定,以征地返還用地指標置換的,不屬於《決定》第九條、第十條所稱“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繳納地價標準按照本辦法有關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 歷史違建依法拆除和沒收程式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歷史違建,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依法拆除時參照可以處理確認的歷史違建的徵收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前款規定的歷史違建依法拆除或沒收後,佔地屬未完善征轉地手續的,按照土地整備等相關政策處理後納入國有土地管理。

  第四十七條 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禁止建設區,依照法定程式批準生效之日為土地用途依法確定的時間。

  高速路、快速路、主乾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原水管渠藍線、橙線等規劃用途確定時間由規劃土地審查部門認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利用隱瞞、欺騙手段獲得歷史違建處理確認,未發生房地產轉移、抵押等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登記行為的,由區查違辦撤銷《處理證明書》並書面告知登記機構,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歷史違建當事人處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所繳納罰款和地價總額20%的罰款,已收取的罰款、地價不予退還,登記機構依法撤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已經發生房地產轉移、抵押等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登記行為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違法當事人處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所繳納罰款和地價總額200%的罰款,已收取的罰款、地價不予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警察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的,由房屋租賃、市場監管等部門依職權責令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個人處以10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罰款,並將監管資訊納入我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歷史違建,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被處罰對象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處理。

  警察消防部門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火災隱患的歷史違建,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

  者停止使用。

  第五十一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處理:

  (一)故意遮擋、覆蓋或者汙損安全警示標識的;

  (二)擅自更改安全警示標識內容的;

  (三)擅自製作、拆除、移動安全警示標識的;

  (四)不按規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規定位置安裝安全警示標識的;    

  (五)有其他人為損壞安全警示標識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在處理歷史違建過程中,確需對依法應當拆除、沒收或者具有嚴重安全隱患的歷史違建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的,由區查違辦或者街道辦事處將歷史違建的具體名稱、地址以及停止供應點等資訊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部門;需恢復供應時,應當書面通知各供應部門。

  供水、供電、供氣部門停止向歷史違建供水、供電、供氣後,當事人違法私拉亂接的,由水、電、氣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私拉亂接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罰款的,由水、電、氣主管部門分別對雙方當事人處以500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違建處理工作中出現違法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構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經區政府批準復工或者同意建設的建築物,按照批準用地面積、功能和建築面積建設且當事人自願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免予罰款;不按照批準用地、功能或者建築面積建設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決定》施行前歷史違建通過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程式轉讓的產業類、公配類歷史違建,買受人應當持相關執行文書、拍賣等買受成交文書、買受人身份證明檔案、建築物《用地測點報告》或者規劃國土部門認可的其他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區查違辦申請處理;本辦法施行前買受人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街道辦事處申報的,買受人補交建築物《用地測點報告》或者規劃國土部門認可的其他測繪報告後由街道辦事處直接移送區查違辦。

  區查違辦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前款規定建築物進行處理:

  (一)除依法拆除或者沒收的以外,免予罰款;

  (二)買受人不再提交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部門出具的理清經濟利益關係、征轉地關係的承諾書;

  (三)買受人按照拍賣等買受成交文書訂立時的市場評估地價標準繳納地價;

  (四)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核發《處理證明書》並確認為商品性質房地產; 

  (五)整棟建築部分屬於前款規定建築,部分屬於其他情形的歷史違建的,依照相關規定分別進行處理。符合處理確認條件的,依法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五十六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理文書的,或者行政處理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的,區查違辦應當在歷史違建所在社區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30日;公告期滿,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七條 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歷史違建,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乾規定》(以下簡稱《若乾規定》)處理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已按照《若乾規定》進行申報但尚未處理的,參照《若乾規定》罰款、地價標準及本辦法規定程式進行處理;

  (二)已按照《若乾規定》進行申報且已進入《若乾規定》處理程式、但尚未處理完畢的,仍按照《若乾規定》處理標準及規定程式進行後續處理;

  (三)已取得《若乾規定》繳費通知書且歷史違建現狀未發生變化,歷史違建當事人自本辦法施行後1年內未補繳地價的,地價按照公告基準地價重新測算;已取得《若乾規定》繳費通知書但歷史違建現狀已經發生變化且符合《決定》第二條規定的,歷史違建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除產業類和公配類之外的歷史違建,參照本辦法開展安全納管和補申報工作。

  第五十九條 除第四十條外,本辦法規定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深圳市2006年通告的公告基準地價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0日發布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61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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