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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IPO金房暖通4名主要股東在源頭上涉嫌侵佔集體資產

  公司改製混淆股權和債權的區別,這家擬IPO企業4名主要股東在源頭上涉嫌侵佔集體資產

  來源:梧桐樹下V 

  文/Ronald

  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房暖通”)下周二就要IPO上會審核了,如果成功過關,將登陸上交所。然而,筆者一看招股說明書更新申報稿(2018年3月30日報送),發現這個公司在2001年從集體企業改製為有限公司時將股權和債權混淆,4名主要股東作為當時的員工有侵佔集體資產的重大違法嫌疑。

  金房暖通主業為供熱運營服務、供熱領域節能改造和節能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一、前身的成立及改製

  金房暖通的前身為北京市金房供暖節能技術服務部(以下簡稱“金房供暖服務部”),成立於1992年11月。這一年正值鄧小平“南巡”講話發表,全國各地各種組織包括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協會都在成立各種各樣的企業。正是在這樣的全社會辦企業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房地產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房研所”)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同意,成立金房供暖服務部。

  金房供暖服務部為集體所有性質,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1992 年 10 月 28 日,北京市朝陽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核發《批準書》,準予金房供暖服務部登記。1992 年 11月 18 日,金房供暖服務部取得了北京市朝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金房供暖服務部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 4 萬元,由房研所投資,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局驗證。請讀者朋友注意這個重要資訊:金房供暖服務部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 4 萬元,由房研所投資。也就是說,金房供暖服務部是房研所100%投資的全資企業。

  1996年12月,金房供暖服務部變更名稱為“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中心”(以下簡稱“金房暖通技術中心”)。

  問題來了!招股說明書披露:根據金房暖通技術中心與房研所於1998年8月5日簽訂《協定書》及其補充說明,房研所投入的4萬元資金已由金房供暖服務部全部歸還,4萬元注冊資本為集體資產,產權歸金房供暖服務部所有。

  天哪!這個金房供暖服務部把房研所1992年的投資4萬元當作借款4萬元了!

  然後,房研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和北京市清產核資長官小組共同簽署確認了《產權界定申報表》,界定集體投入資金 4 萬元,經營積累合計 65800 元,資產合計 105800 元。2000 年 12 月 20 日,北京中鑫紅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在評估基準日 2000 年 11 月 30 日,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的淨資產評估值為 165440.75 元。

  2001 年 2 月 22 日,金房暖通技術中心通過職工大會決議,同意將金房暖通技術中心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改製後的公司名稱為“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同意成立有限公司共同共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共管委員會”)來持有共有資產 165440.75 元,並履行工商備案登記。

  2001 年 2 月 22 日,房研所出文同意金房暖通技術中心改製,改製後名稱為“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確認金房暖通技術中心淨資產所有權歸金房暖通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即楊建勳、付英、魏澄、丁琦)共同共有;同意北京中鑫紅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經評估後淨資產;同意改製後的企業注冊資本 116 萬元,其中:由房研所貨幣出資 20 萬元,佔 17.24%;共管委員會淨資產出資 165,440.75 元,佔 14.26%;楊建勳貨幣出資 20 萬元,佔 17.24%;溫麗貨幣出資 10 萬元,佔 8.62%;付英貨幣出資 10 萬元,佔 8.62%;魏澄貨幣出資 10 萬元,佔 8.62%;丁琦貨幣出資 10 萬元,佔 8.62%;徐天琴貨幣出資 5 萬元,佔 4.31%;黃紅貨幣出資 5 萬元,佔 4.31%;王之禮(楊建勳之嶽父)貨幣出資 5 萬元,佔 4.31%;高美茹貨幣出資 2 萬元,佔1.72%;彭磊貨幣出資 14,559.25 元,佔1.26%;徐春英貨幣出資 1 萬元,佔 0.86%。

  北京公正會計師於 2001 年3月7日出具《驗資報告書》,審驗證明:截至 2001 年 3 月 6 日,本次改製涉及的出資全部到位。 

  2001 年 3 月 12 日,金房有限就本次改製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下表:

  招股書披露:本次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並增資履行了必要的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程式、職工大會審議等法定程式;改製方案、資產評估報告經房研所審批,但改製方案未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批複和備案。

  二、當時的法律規定及分析

  給企業的錢是債權還是股權,出資人要承擔完全不同的法律義務、享受不同的法律權利。如果是債權,是有固定期限的,不管對方是盈利還是虧損既要收回本金,還可以收取利息,收益金額是確定。如果出資的是股權,就不能要求對方還錢,對方虧損了就沒有利潤可以分配,甚至把股本金全部虧完。但如果盈利了,收益大小就不確定,可能增值幾倍、幾十倍、上百倍。因此,在實踐中明確、正確區分債權還是股權,非常重要,法律後果、處置程式完全不一樣。

  按照投資的含義,房研所向金房供暖服務部出資4萬元後,服務部的管理者、員工運用這個出資進行經營,管理者、員工領取工資、服務部繳納稅費後,服務部的利潤、公積金等各種資產積累都是這4萬元出資的增值,都是房研所的股東權益。

  按照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第39條的規定:在企業、事業部門、社會團體等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其扶持資金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企業向扶持部門的借用款,按雙方約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業歸還扶持部門;

  (二)作為扶持部門對企業的投資,按其投資佔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企業、事業部門、社會團體等的扶持資金的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企業、事業部門、社會團體等與其扶持設立的集體企業,應當明確劃清產權和財務關係。扶持部門不得乾預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集體企業也不得依賴扶持部門。

  金房暖通的IPO申報材料沒有披露房研所的4萬元是借款,明確的披露為投資。按照上條規定,金房暖通服務部設立時出資款4萬元,佔企業總資產的100%。金房暖通服務部是房研所全資企業。

  如果金房供暖服務部要私有化,賣給員工,就要經過上級部門審批,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制定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企業員工按照評估的淨資產數額出資購買。

  從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事實來看,金房暖通技術中心到1998年5月或者改製為有限公司前都是有留存利潤的,淨資產肯定在原始出資額4萬元以上。原始出資額4萬元及超過4萬元的淨資產部分都是屬於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的,而金房暖通技術中心又是100%屬於房研所的。將房研所4萬元原始出資在1998年5月還給房研所,就把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的注冊資本4萬元認定為金房暖通的集體資產,當作當時全體職工(共4名:楊建勳、付英、魏澄、丁琦)出資的企業,這是不區分股權、債權的不同性質,把股權混淆成債權而出現的嚴重錯誤。1998年5月退給房研所的4萬元,在財務上應屬房研所對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的負債,而不是收回出資款。

  2001年2月改製確認的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經評估的截至2000年11月30日淨資產165440.75元屬於房研所4萬元出資的增值,該4萬元原始出資對應的淨資產應為205440.75元。除房研所已收回的4萬元以外,165440.75元的淨資產應由金房暖通技術中心的4名員工出資購買才能完成私有化。

  因此,2001年2月22日,房研所出文確認“金房暖通技術中心淨資產所有權歸金房暖通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即楊建勳、付英、魏澄、丁琦)共同共有”的認定是錯誤、違法的,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招股說明書披露的2001年改製方案未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批複和備案。可能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當時發現這項改製是違法的,才不予批複和備案。

  這樣,2001年3月12日有限公司成立時,由4名職工組成的共管委員會持有的對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的出資額165440.75元是非法的,是4名員工通過共管委員會共同侵佔房研所的財產。在暖通技術中心改製為有限公司並增資時,房研所除了增資20萬元以外,共管委員會所持的165440.75元出資依法也屬於房研所,房研所就成為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1.50%。

  三、出資、股份重大違法,構成本次IPO的實質、重大法律障礙

  共管委員會4名成員之一楊建勳自暖通服務部成立起一直是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階段都是董事長兼職總經理。在本次IPO申報材料中,楊建勳被認定為金房暖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在最新的金房暖通股份公司股東名單中,楊建勳、付英、魏澄、丁琦四人是公司前三大股東,其中楊建勳系第一大股東,持股27.83%,付英是第二大股東,持股13.19%,魏澄、丁琦並列第三大股東,分別持股11.58%。

  鑒於房研所是金房暖通前身服務部、技術中心的全資出資人,技術中心私有化違法,包括目前實際控制人在內的4名股東作為當時的員工侵佔當時的集體資產,由這4名員工組成的共管委員會名下的出資轉讓也是違法的。侵佔集體資產的這4名員工如今又是金房暖通的前三大股東。因此這個IPO申請人的出資、股份是重大違法的,這構成本次IPO的實質、重大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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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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