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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找人力公司代繳社保領生育津貼被判刑

案例編輯︱勞動法小編

實踐中經常有些人找人力資源公司或其它公司代繳社保,從法律角度看,這種行為具有較大法律風險。

代繳社保行為,當事人與代繳公司之間並無勞動關係,代繳公司需虛構勞動關係方能參保,當事人基於虛構的勞動關係獲得社保待遇屬騙保行為,可能面臨著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風險。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附一則案例,供參考!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吉0102刑初275號

公訴機構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X,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住長春市朝陽區。因本案於2017年8月24日被長春市警察局南關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管XX,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於吉林省撫松縣,漢族,大學文化,系中X項目管理谘詢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住長春市朝陽區。因本案於2017年9月6日被長春市警察局南關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以長南檢公訴刑訴【2018】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管XX犯詐騙罪,於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X民、被告人張XX、管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構指控:2015午3月,被告人張XX夥同管XX在明知張XX沒有工作的情況下,為騙取生育保險金,找到長春市楓X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孫XX,向其提供個人資訊、繳納5500元錢,再由楓X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孫XX虛構用工關係,以其公司職工的名義替張XX繳納十一個月的社會保險金3248.75元,以此方式共同騙取長春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劃撥給張XX的生育津貼24000.00元(張XX、管XX分得10000.00元),且張XX在生產後出院結算時獲得了長春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劃撥的圍產期保健及入院費用人民幣4285.80元。案發後,張XX、管XX已將部分非法所得8785.80元返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XX、管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账單明細、扣押物品清單、住院收費票據、長春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提供的生育津貼、長春楓X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工資、基本醫療等明細、企業查詢結果及公司備案、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提供的長春楓X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及同案孫XX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管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構指控張XX、管XX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於張XX、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並能夠退賠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張XX、管XX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條【從犯】、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坦白】、第五十二條【罰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緩刑的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緩刑的考驗期限】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管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XX

審 判 員  孫XX

人民陪審員  李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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