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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寶網模式的真相及法律分析

6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被告人張小雷集資詐騙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張小雷當庭認罪、悔罪,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張小雷,江蘇錢旺智能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張小雷等人依托錢寶網網絡平台,以完成廣告任務可獲取年化收益率達40%至60%的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巨額資金,涉嫌犯罪。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張小雷用線下非法集資的資金在南京市設立由其實際控制的江蘇錢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錢寶信息傳媒有限公司,並以上述二公司為依托組建完善“錢寶網”,以常態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在“錢寶網”上“交押金、看廣告、做任務、賺外快”的方式,在線上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其間,張小雷隱瞞將集資款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大部分用於以新換舊、個人揮霍消費等事實;通過設立或收購關聯公司,對外誇大經營規模和投資價值、讚助相關活動等方式,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持續進行非法集資,至案發時造成線上集資參與人巨額本金未歸還。

2017年12月26日,張小雷向警察機關投案。

案發後,警察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了被告人張小雷個人銀行卡及“錢寶系”相關企業账戶資金及其他相關涉案資產。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於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小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張小雷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贓挽損,當庭認罪悔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錢寶網模式的真相

錢寶網已被國家整頓關閉,根據百度百科信息,錢寶網成立於2012年,2017年8月底,錢寶網已經投資30多家公司、遍布全國10余省市的規模,用戶注冊量已超過2億,根據此前錢寶網官方公布的數據,其交易金額已經超過了500億元。據張小雷介紹,當時錢寶網日活用戶在100萬左右。據媒體報導,張小雷非法集資未兌付本金達300億元。

錢寶網案件時間線

2016年9月5日,錢寶網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監管關注函。

2017年12月26日,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南京市警察機關投案自首。

2017年12月29日,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警方籲請各地錢寶網用戶到本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警察機關經偵部門或派出所報案,配合調查取證。

2018年2月1日,南京市警察局江北新區分局依法對張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逮捕。

2019年4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小雷集資詐騙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小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錢寶網模式的法律分析

來源: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作者: 萬子芊

近來,互聯網金融領域成為非法集資行為的重災區,錢寶網長達六年的龐氏騙局崩盤再次引發市場關注。分析錢寶網中的廣告任務、問卷任務、QBII項目等產品,將錢寶網運行模式歸納為“用戶交納保證金——完成任務——獲得工資/提前結束懲罰”,從產品設計、減緩資金流動設計、組織者個人魅力方面分析錢寶網非法集資騙局得以延續多年的原因。從資金提供方角度,依據被動投資性,揭示錢寶網通過勞務收入道具化方式實行非法集資的實質。根據對組織人非法佔有目的的分析,進一步判斷錢寶網案涉嫌集資詐騙罪。

【關鍵詞】錢寶網 非法集資集 資詐騙 勞務收入道具化

2017年12月27日,江蘇南京市警察局官微發布的“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投案自首”微博引爆網絡;

2018年2月1日,南京市警察局正式對張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逮捕;

2018年2月2日,南京警方通告錢寶網案件進程,稱初步確定的涉案金額為300億元左右,而錢寶網已無兌付能力。據張小雷供述,截至案發時,錢寶網日活躍用戶達百萬。錢寶案成為僅次於e租寶762億元後,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

2018年10月19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表示張小雷集資詐騙案處於審理階段。

張小雷如何完成如此大規模的長達6年的龐氏騙局?讓我們跟隨錢寶網投資人小王的講述,探尋錢寶網的運營模式,並對錢寶案所涉法律問題予以分析。文中的受訪者小王是筆者以千千萬萬錢寶網投資者為原型杜撰的人物。此外,由於錢寶網已無法登陸,文中所用數據等均來源於公開資料及相關媒體報導。

一、雷來了——錢寶網運營模式簡述與分析

(一)微雨眾卉新,錢寶騙局始

受訪者:我叫小王,2012年初,錢寶網上線運營,我成了第一批“寶粉”。雷總(張小雷)是錢寶網的實際控制人,我知道2003年雷總因泛美亞事件被判詐騙罪入獄,但當時我覺得那不是他的汙點,相反我被他在不惑之年創業的事跡所吸引。起初,錢寶網的投資模式可以歸納成“用戶交納保證金——完成任務——獲得收益/提前結束懲罰——提現”,任務有很多種模式,比如廣告任務、分享任務、問卷任務、體驗任務等。

廣告任務是指交納一定的任務保證金領取任務,按照任務要求觀看廣告,即可獲得相應獎勵。廣告任務每天可看廣告數都有上限,達到上限後當天無法繼續觀看,每則廣告都有觀看時間,在觀看時間結束後點擊完成按鈕才算完成。分享任務是指通過分享任務商品,可以獲得寶券獎勵。問卷任務是依據調研目標,列出所需了解的項目,將其有序排列,組合包裝成一個問卷,用戶完成問卷後,即有機會獲得相應任務獎勵。體驗任務包含問卷、競技遊戲、積分兌換等類型的體驗,無需交納保證金或只需交納少量保證金即可領取,由對應的錢寶合作方判定任務是否完成,當用戶的行為被認定為有效後,即可獲得相應任務獎勵。參與這些任務基本上都需要交納數額不等的保證金,保證金與“工資”成正比。提現申請提交後最遲5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工資”即可到账。

以我參加的“信用寶”廣告任務為例,繳納2萬元保證金後,只要觀看60條廣告(每天限額3條)就可獲得“工資”324元(年化收益率29.56%),未完成任務的罰金是162元,每天簽到還有總資產萬分之五的收益(年化收益率18.25%),只要我完成任務,並堅持每天簽到,最快可以在20天后獲得524元收益(年化收益率47.81%)。

採訪人:小王呀,出於金錢獎勵去觀看廣告的群體,基本不是企業的主要目標用戶,企業也不可能支付這麽高的回報,這種商業模式不符合邏輯。而且根據張小雷的供述,廣告任務中的廣告大部分是從網上隨意找來的,或是錢寶網公司內部視頻,而非外部企業投放,你獲得的收益不是勞動報酬,而是與資產規模掛鉤的資本收益,本質上就是本金、利息。

(二)錢寶發展聲勢猛,隻待雷總第二聲

受訪者:2015年,錢寶網進軍微商行業,我記得當時錢寶網給自己的定位是一家“以微商為核心、微商下鄉和跨境電商並行的一體兩翼模式、並依托優質微商全力構建小微企業的超級孵化器……打造社交化和移動電商為主體的交易平台的閉環”的微商平台。繳納2萬元押金就可作為微商店主入駐錢寶網開店,退出平台時可退還押金。微商可以在平台發布“推廣任務”,讓“寶粉”點擊廣告為其產品做推廣,收益也是和“寶粉”繳納的保證金掛鉤。不過聽做過微商的朋友說,錢寶網會承擔支付“寶粉”收益的費用。

我本來覺得這微商概念玄乎的很,但2016年寶粉群裡發過《環球人物》刊載的介紹張小雷和錢寶網微商下鄉模式的兩篇文章,要知道《環球人物》可是人民日報社主管、主辦的刊物呀,所以就沒細想了。錢寶網之前宣稱會員數近2億,入駐48萬餘商家。

採訪人:按你說的5天期“推廣任務”保證金是500元-50萬元,對應收益是2.25元-2250元,這年化率高達32.85%,再高端的刷流量的也沒這麽高的收益,本質上還是吸納資金,借舊還新的套路。不過,錢寶網也是緊跟熱點呀,加入微商概念不但可以包裝自己,還可以利用店主繳納的不需支付利息的押金擴大資金池,維持平台運轉。

(三)是股是債逗逗你

受訪者:2016年末,錢寶網推出了QBII(QualifiedQbao Institutional Investors)項目,雷總說要實現錢寶會員“投資人分級制度”的轉型。參加QBII項目(又稱分銷任務)會有很多權益,比如以投資人的身份參與錢寶主營業務,參與孵化業務獲得被孵化公司利潤分紅和參股股權增值收益,進入錢寶投資人核心社交圈,具備所有業務標的運營權和決策投票權。

我當時參加了分銷任務編號為“ QBII 任務-雷神空天”項目,需要上交693969元保證金,周期74天,完成一定任務,可以獲得61328元工資(年化收益率43.58%),但如果提前贖回就有42929元失敗罰金。

採訪人:“分銷”?“QBII”?這年頭沒個好概念都不好意思出道,QBII項目可以分成兩步看,第一步是交保證金,完成任務獲得工資;第二步是任務周期結束後將對應保證金金額投入錢寶系企業作為股本。但對於第二步,我看了公布的協議範本,投資人和錢寶網簽訂的就是股權投資意向書[1],八字連一撇都沒有,對於投資標的、入股價格根本沒有具體約定,不具有合約拘束力。所謂QBII項目本質上還是一個投資人提供本金,錢寶網支付高額利息的非法集資活動。這個意向書可能就是一個拖延戰術,按股權投資意向書的約定,投資人需要在任務周期結束後,將錢寶網返還的保證金金額於同日支付至錢寶網指定的銀行账戶,作為投資人參加錢寶網重組的股權投資款。反正錢寶網裡面用的都是虛擬的錢寶幣,可能到時就是後台改改數據或者弄筆過橋資金糊弄過去。

(四)局內寶粉,不問昏與曉

受訪者:投資錢寶6年了,期間我也有過懷疑,但錢寶網的宣傳鋪天蓋地,“錢寶系”企業有70多家,號稱涵蓋微商、地產、足球、甘油、支付、葡萄酒等不同領域,張小雷還公布了很多“錢寶系”企業的投資項目,讓我誤信錢寶能通過所謂實業投資獲利覆蓋需要支付給投資人的巨額收益。比如2016年8月,張小雷宣稱收購了市值100億元的老山森林公園度假村項目所有權,還收購了號稱亞洲第一、年利潤2億多元的江蘇吉信甘油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張小雷稱從福中集團購買了市值高達200億的南京“江北智慧城”項目。錢寶還讚助了西甲皇家社會、巴列卡諾足球俱樂部,成立並運營錢寶足球俱樂部,好不風光。

採訪人:這些所謂實業投資都是泡沫,一戳就破。你說的70多家“錢寶系”企業,根據調查,實際運營過的公司只有20余家,且極少有利潤來源。號稱市值近200億的“江北智慧城”實際花費12億元,而且地塊性質為科研設計用地,無法隨意變更用途,更別說用於開發房地產。宣傳價值100億的老山森林公園度假村項目,實際是張小雷花2億元購買的航空用地,只能用於建設航空員工宿舍、候機樓、航空旅客住宿等,不能用作一般商業開發。聽起來“亞洲第一”“趕英超美”的江蘇吉信甘油,不過是個2016年淨利潤僅1166萬元的小化工廠。還有你說的錢寶足球俱樂部,早已資不抵債,2016年淨資產為-1879萬元,借款7000餘萬元,至今拖欠球員數百萬元工資。

受訪者:我知道,但我當時就是豬油蒙了心,不過你看張小雷發給寶粉的視頻,句句動聽,還有微博,七言絕句、毛筆家信,一派大家風范,你沒覺得乾非法集資的人,都是腦瓜子靈、筆杆子活、嘴巴子溜的嘛。

二、探探雷——錢寶何以延多年

在借舊還新的龐氏騙局中,資金鏈斷裂是必然結局。但從2012年至今,錢寶網竟維持6年之久,讓我們看看錢寶網的“長壽秘訣”。

(一)道具商品掩蓋集資真相

錢寶網模式中的“看廣告”任務、“填問卷”任務、“QBII項目下的股權”與傳銷犯罪中的“道具商品”頗為相似,兩者均是掩蓋騙局的工具。在經營型傳銷活動中,傳銷組織會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商品、服務作為收取高額入門費、哄騙人們加入傳銷組織的幌子,這也是區分經營型傳銷活動與合法的直銷活動的要件之一,直銷活動中的商品定價基本合理,銷售產品以獲得利潤才是行為人的真正目的[2]。在錢寶網模式中,投資者完成的任務、購買的“股權”是張小雷吸納投資者所交納保證金的幌子,筆者認為,這些“道具”既哄騙了部分投資者,讓其誤以為自己獲得的利益是勞動報酬、股權投資所得,而非資金利息,使得錢寶網會員規模得以擴大;同時,也起到了模糊化、合法化其非法集資行為,逃避監管的作用,最終使其非法集資活動得以延續6年之久。

(二)制度設計減緩資金流動

在前文提及的各種任務中,任務參與人若提前取出保證金會被收取罰金,罰金一般佔收益50%以上;此外,錢寶網生態圈中使用的是虛擬貨幣——錢寶幣(100錢寶幣=1元),收益用錢寶幣支付[3],投資者看著資產账戶不斷增加,往往不急於套現,從而減少了資金流出。

同時張小雷等人建立了危機公關、任務投放、延期兌付等應對集中擠兌的應急機制。自2015年以來,錢寶網跑路的新聞就不絕於耳,2017年8月,有媒體報導稱錢寶網上海辦公室已是人去樓空,這樣的負面新聞會使得很多投資人要求提現,為了防止出現大規模集中擠兌,資金鏈斷裂,一方面,張小雷會通過微博、視頻喊話穩住人心,如稱懸賞10萬元尋找“造謠者”;另一方面,錢寶網會立即組織研發上線一批收益更高的“任務”,並采取T+5分期兌付的方式延長提現時間,緩解資金壓力。

(三)個人魅力贏信任

作為錢寶網的實際控制人,張小雷的言行非常“偉光正”,話“雙創”投微商,談扶貧做公益,說供給側改革幫農民,儼然一副高大全的先鋒企業家形象,也不知是通過何種渠道竟於2016年兩上《環球人物》[4],無形中加持了其正面形象,為錢寶網披上合法外衣。張小雷經常組織“寶粉”聚會,稱為“雷的盛宴”,通過高大上的聚會和不遺余力的虛假宣傳,營造出錢寶網深耕實業,前景廣闊的局面,贏得投資人信任。

錢寶網的龐氏騙局為何沒能撐過2017年,可能基於以下三個原因:一是2017年8月錢寶網上海總部空無一人的消息傳出後曾引發許多“寶粉”恐慌,造成大量資金流出;二是之前設置的2年期或3年期的所謂“股權認購合約”項目陸續到期[5],高額保證金及收益償付壓力陡增;三是春節將至,提現高峰到來,這些原因可能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三、錢寶案的法律分析

(一)合法的商業模式還是披上創新外衣的非法集資行為?

前述錢寶網運營模式是合法商業模式,還是非法集資行為,此為評判張小雷等人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亦關乎涉案財產、錢寶網參與人利益保護等後續問題的處置,有必要予以討論。

1.並非注意力經濟下的雙贏商業模式

通過前文的介紹分析,錢寶網的運營模式本質上都可以歸納為:用戶交納保證金——完成任務——獲得工資/提前結束懲罰。此處的任務可能是看廣告、做問卷、推廣微商的產品、玩遊戲,包括QBII項目延續周期中,參與人也需要通過完成一定任務才能獲得“工資”。

如此看來,錢寶網似乎確如其所宣傳,是“注意力經濟”下一種雙贏的商業模式?這似乎與“網賺行業”(通過網絡賺錢)頗為相似。

網賺行業出現伊始,就是用戶點擊廣告,平台發放報酬,廣告商支付平台報酬的模式,背後的商業邏輯是廣告商借此宣傳產品,獲得轉化率[6]。隨著社會的發展,網賺行業也是日新月異,衍生出填寫問卷網賺、遊戲試玩網賺等模式。在國外,也有與之類似的商業模式——PTC(paid-to-click)網站,即點擊賺錢網站。

以調研網賺平台“集思吧”為例,用戶通過填寫問卷獲得金幣[7],金幣可用於兌換獎品和現金[8],通過折算,普通用戶填寫一份耗時至少10分鐘的問卷可以獲得約0.5元。同時,平台規定,如果出現作答時間過短(如閱讀問卷需要10分鐘,答題時間僅為3分鐘),個人資料填寫信息與問卷回答不一致等情況時,平台有權扣除金幣。以國外 PTC 網站 ClixSense 為例,用戶點擊30秒的廣告可以獲得0.01美元(普通會員每天只有1個0.01美元的廣告,高級會員每天有4個);用戶填寫調查問卷也可以獲得相應報酬,如完成耗時約40分鐘的問卷可獲得1.09美元,但調查任務有限,據介紹,1天可以刷出2-5個。

但在錢寶網中,以前文所介紹的“信用寶”任務為例,用戶繳納2萬元保證金後,只要觀看60條廣告(每天限額3條)就可獲得“工資”324元,亦即觀看一條廣告可獲得5.4元。

對比錢寶網和國內各類網賺平台、國外 PTC 網站,我們可以發現兩者有本質差別——不同於網賺平台、PTC網站用戶完成任務獲得勞務報酬,錢寶網用戶完成任務所付出的勞動與收入不成正比,收益畸高,並與繳納的“保證金”成正比,如繳納不同金額保證金可以領取收益率不同的看廣告、做問卷任務;QBII項目下投資人完成任務可獲得的投資收益亦與保證金金額成正比,因此錢寶網用戶獲得的是資本收益而非勞務報酬。

張小雷的供述更是印證了錢寶網用戶獲得的是資本收益而非勞務報酬這一判斷,其稱“平台開辦以來幾乎沒有外部品牌投放廣告,廣告主要是從網上隨意找來的以及公司內部視頻等”。同時,據入駐錢寶網的微商稱,微商發布“推廣任務”所需支付給推廣者的收益由錢寶網承擔。綜上,錢寶網與用戶之間並非合法的“完成任務——支付勞務報酬”的承攬關係,所謂“注意力經濟”商業模式完全是錢寶網自導自演的一場戲碼,所謂任務、股權份額等均是掩蓋龐氏騙局的工具。

2.花樣翻新的非法集資形式:勞務收入的道具化

我國《刑法》並無“非法集資罪”這一罪名,但依據2010年《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案件解釋》)起草者的說明,《非法集資案件解釋》第1條從法律要件和實體要件兩個方面對非法集資進行了定義,即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部門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特徵的行為:(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9]。

非法集資行為實際上涉及集資方和資金提供方兩類主體,《非法集資案件解釋》主要是從集資方角度界定非法集資行為,其實我們也可以從資金提供方角度考察非法集資行為的實質。如果借鑒美國證券法上界定“投資合約”的Howey測試,可以發現區分非法集資活動與一般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鍵因素——被動投資性[10]:首先是投資性,非法集資活動中,資金提供方以“獲取初始投資的資本增值”或“對投資者資金運用獲得的收益分享”等利潤為目的,而非為了獲取商品或服務等回報,交易具有投資性;其次,投資的被動性,即利潤的產生主要依賴於他人的努力,而非市場風險變動、個人勞動。

回到錢寶案中,如果使用被動投資性來評判錢寶網“用戶交納保證金——完成任務——獲得工資/提前結束懲罰”模式的性質,結果將會更為明晰。看起來用戶的收益源於觀看廣告、填寫問卷提供的勞務,其收益是勞動回報,但錢寶網支付的勞務報酬明顯高於同行業的勞務報酬標準,同時很多任務也是錢寶網虛構的,此種與所交納保證金同比增長的收益其實並不是勞務報酬,而是依賴於錢寶網的資本增值利潤,各種任務只是一種“道具”。實質上,錢寶網運營模式就是以保證金名義收取本金然後支付固定收益的非法集資行為。

有戲言道,快速發家致富的方法都被寫進了刑法。非法集資行為人通常會規避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非法集資形式[11],用看似合法的商業交易形式來掩蓋其非法集資目的。錢寶案提醒我們通過列舉具體行為方式規範非法集資難免掛一漏萬,我們有必要更新非法集資行為的定義,將其與合法交易活動、合法融資行為相區分,以實現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精準規製。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

在錢寶案未進入到公訴階段之前,南京市警察機關係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張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但最終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是以張小雷涉嫌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究竟構成何罪,對於張小雷的量刑至關重要,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定義與區別

先問是什麽,再問為什麽。判斷張小雷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首先要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含義及兩者區別。

據《刑法》第176條和《非法集資案件解釋》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滿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要件,除刑法另有規定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的客觀要件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且數額較大,主觀要件為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12]。

因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在客觀方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不以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為前提;但只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二是在於主觀要件方面,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表示,“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張小雷非法集資行為的具體判定

首先,根據前文對錢寶網運營模式的分析,本文認為張小雷作為錢寶網的實際控制人,通過發布廣告任務、問卷任務、推廣任務,QBII項目等方式,以“保證金”之名吸收公眾資金,並承諾一定期限內償還高額回報,利用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宣傳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其次,本文認為張小雷是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據張小雷供述,平台開辦以來實際上幾乎無外部品牌投放廣告,廣告主要是從網上隨意找來的以及公司內部視頻等;此外,張小雷還通過對“錢寶系”企業運營情況、所購資產、投資項目價值等進行虛假宣傳,營造出“錢寶系”企業運行良好,受益頗豐的幻象,誘使投資人對所獲受益來源、集資用途產生錯誤認識,投資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資金,因此,張小雷等人的行為屬於使用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當然,並不排除有部分投資人早已識別騙局,但為了獲得高額收益,仍冒險投資。

最為關鍵的一點是,筆者認為張小雷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雖然張小雷系主動投案自首,無法根據《非法集資案件解釋》第4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攜帶集資款逃匿”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目的。但根據南京警方的案情通報,張小雷利用錢寶網非法集資款項流向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大部分用於還本付息,維持龐氏騙局;其次主要用於維持“裝門面”的“錢寶系”企業的高額運營成本、企業高管的高額年薪以及少量對外投資等;三是用於張小雷個人揮霍,為情婦及關係人在上海、南京、大連等地購置房產。亦即集資款並未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少量的投資行為也是純屬消耗行為的用於對外宣傳的行騙手段,張小雷並不期望從中獲取收益;同時張小雷通過支付企業高管高額年薪、個人高消費等方式揮霍集資款,導致集資款無法返還。因此張小雷旗下的“錢寶系”企業本質上是作為隱匿龐氏騙局的一種工具,其本身難以產生盈利,張小雷的行為可以依據《非法集資案件解釋》第4條第2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張小雷的犯罪行為更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南京市警察機關起初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執行逮捕,而後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的做法亦無可厚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至多7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1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警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筆者猜測,在張小雷自首後,部分“寶粉”呼籲不報案、不配合,甚至到警察局門口拉橫幅要求釋放張小雷等不理性行為,可能為警方偵查帶來阻力,在時間有限但基本能確定張小雷非法集資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為了符合程序要求,警察機關便暫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執行逮捕。2016年中晉案中的徐勤起初也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最後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

(三)自首就可輕罰?

多數非法集資案或是執法部門主動查處,或是因實際控制人攜款潛逃等原因被曝光,錢寶案的“自爆”實為罕見。

根據南京警方的案件進程通告,張小雷自動投案構成自首自是無疑,但自首行為能否令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仍是存疑。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非“應當”。在2018年4月23日召開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最高法刑三庭審判員表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而錢寶案涉案金額之多,集資範圍之廣,社會影響之惡劣或許使得張小雷因自首行為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希望更為渺茫。此外,張小雷此前就因詐騙罪被判入獄,2010年出獄,2012年錢寶網上線,開始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如今錢寶案案發,張小雷可能因在刑罰執行完畢的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構成累犯,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四、余論:不出鞘的劍

實際上,早在2015年,錢寶網就已經被媒體關注,2015年3月9日,人民網報導並質疑了張小雷發起的“20萬元投資三年後還144萬元”蘇河二期項目的合法性[14],知乎上對錢寶網運營模式也是一片質疑聲。

南京市政府似乎也意識到錢寶網的潛在風險,2015年11月底,南京國際馬拉松賽上,作為讚助商之一的錢寶,其LOGO被主辦方用白紙擋住。

2015年12月,媒體報導稱,南京當地媒體接到相關部門發來的“封殺令”,從即日起將取消和錢寶網、錢旺公司合作的宣傳、投資、商務項目。

2016年,錢寶網位於南京江寧區辦公地點的大門外,4個路口均被拉起橫幅,寫著“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非法融資陷阱,謹防上當受騙,抵製高薪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據稱,這些橫幅是江寧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了提醒民眾而采取的舉措。

2016年,錢寶網總部搬遷至上海,錢寶網官方聲稱,是南京政府對創新的容忍度低,而甚囂塵上的另一種說法是南京市有關部門當時對錢寶網采取措施,限制錢寶網在南京開展線下業務,並要求錢寶網遷徙注冊地和公司總部。

以上種種跡象表明錢寶網非法集資行為或許早已為官方知悉,不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抑或是集資詐騙罪,都屬於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但錢寶這顆雷最終竟是“自爆”。南京市政府的舉措是用心良苦保護民眾財產安全,還是只求把雷掃出自家地界的虛情假意,還待各位看官自行評判。

【參考文獻】

[1]該股權意向書系筆者通過網絡公開資料收集而來,詳見圖1、圖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7333597613573793&wfr=spider&for=pc,訪問於2018年4月11日。

[2]參見陳興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政法論壇》2016年第2期。

[3]部分任務還會支付寶券(1寶券=1錢寶幣),寶券不能提現,可用於兌換搶紅包機會、客戶端購物、抵扣支付雷拍、抵扣支付寶購等。

[4]“張小雷,讓農民擁抱資本市場”,《環球人物》2016年第6期;“張小雷重新定義‘反向訂製’”,《環球人物》2016年第17期。

[5]如宣傳稱“投入20萬元,3年後收回本息144萬元”的蘇河二期項目,http://roll.sohu.com/20150309/n409542747.shtml,訪問於2018年4月10日。

[6]廣告轉化率是指通過點擊廣告進入推廣網站的網民由普通瀏覽者轉化為注冊用戶或購買用戶的比例。

[7]通過折算獎品兌換率,200金幣或210金幣=1元。

[8]如視頻網站會員資格、支付寶現金、隨身碟、紙巾等。

[9]參見劉為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10]參見彭冰:《非法集資行為的界定——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法學家》,2011年第6期。

[11]如直接以吸收存款、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名義向公眾集資,以及《非法集資案件解釋》列舉的10類非法集資形式、2007年《堅決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中歸納的12種表現形式。

[12]參見周光權:《刑法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3版,280-281頁。

[13]《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警察機關對被拘留的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但顯然張小雷不符合前述條件。

[14]人民網:“20萬3年後變成144萬?江蘇蘇河實業被指違規募集資金”,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5/0309/c217816-26663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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