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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企未實現國資保值增值 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國務院:國企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張豔玲

  中國網新聞5月25日訊(記者 張豔玲)國務院今日發布《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結合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意見指出,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巨集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準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意見明確,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

  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準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全國城鎮部門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對主業不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調控水準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準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低於全國城鎮部門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並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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