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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歌回憶錄涉誹謗他人且拒不道歉 法院登報公告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在一起名譽侵權案件中,導演陳凱歌被法院認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憶錄中構成了對當事人邱路光的侵權。此後陳凱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澱法院公告表示,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判決中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根據當事人邱路光申請,法院刊登判決書部分內容向社會公示。

公告顯示,原告邱路光與被告陳凱歌名譽權糾紛一案,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即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邱路光申請執行,法院現將判決書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決認為,名譽,指社會對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乾和情操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隱私,通常是指個人的私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和行為上所不願公開的一切秘密。

庭審中,陳凱歌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實際放棄了答辯的權利。被告陳凱歌在不能證實自己所描述情節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後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在一定範圍內勢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陳凱歌應承擔相應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

判決同時顯示,“如被告陳凱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布,相應費用由被告陳凱歌負擔。”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潘佳錕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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