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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變更 地方落實涉及哪些改革?

  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變更地方落實涉及哪些改革?

  本報記者 王海平 上海報導

  全國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和資產的監管體制機制或發生重大改變。

  根據不久之前下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在各個省級,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國有金融機構資產應當全部劃入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接替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發現,按《指導意見》,從東部沿海某省的實踐看,由於境內所轄金融企業多、金融資產總量佔比較大,意味著該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要被無償劃撥,這部分金融企業的資產佔省屬金融企業全部資產的近一半。

  這既涉及到具體省屬金融企業的出資人、監管部門的更換,同時也涉及到實業類省屬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的股東權益,這是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複雜之處。

  怎樣理解《指導意見》?南京大學長江產經研究院研究員陳柳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在現實的金融領域,各省層面與中央層級做法不盡相同,各地探索和實踐的情況多種多樣,當下中央要求要統一到財政部門管理,應當與夯實地方財政關係密切。

  金融資產監管更加嚴格

  多個金融、財政和國資委部門的從業者和研究者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指導意見》的一大特點是,中央要求對國有金融企業和資產執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制度。

  從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上看,《指導意見》明確,地方政府授權地方財政部門履行職責。同時,出資人依法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根據《指導意見》,從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監管的角度看,在實踐中應該明確要求加強重點對國有金融資本的統計監測,並單獨出具國有金融資產統計報表。另一方面,應明確堅持國有金融企業的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兩大職權”的有機統一。

  從“負面清單”的角度,《指導意見》還對金融機構和實業類企業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明確: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投資控制非金融企業;與之對應的是,明確規定了國資委監管的實業類企業不能用負債資金投資參股進入金融企業。

  “我們也一直在研讀《指導意見》,但怎麽落實,目前還沒有明確信號。”受訪的財政和國資系統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要統一聽省裡的。”

  某省屬金融企業人士對記者表示:“對具體企業來說,只是出資人更換了,經營不會改變,還是省屬國有企業,關鍵是主要負責人仍由省委任命。”

  涉及國有金融企業股東權益

  事實上,最大的變化在於如何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制機制。

  根據規定,由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在實踐中,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上述東部某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金融企業較多,涉及到銀行、證券、信託、保險、期貨等10多家企業,並擁有多個上市公司,幾乎貫穿了大金融鏈條。

  以2017年末的統計數據看,上述某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國有金融企業資產總額在5000億-6000億元,佔全部省屬國有金融企業資產近半,其中國有金融企業淨資本約佔1/3。

  從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的多方採訪看,就可能帶來的變化,有觀點認為,省級國資委應當抓緊成立專門的國有金融監管部門。

  “貫徹《指導意見》,建議由各個省級政府牽頭組建以管資本為主的金融控股集團。”有高校從事金融研究的學者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這就參考了國家在金融體制改革中的經驗,既符合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論述,也符合金融企業發展的規律。

  另一個調整的核心的問題在於,若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國有金融機構改由省財政廳監管,則必定涉及到實業類省屬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的股東權益。

  多位受訪的人士指出,從更好完善、監管和發揮國有金融資本的角度出發,各省可以制定本省級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明確授權經營體制以及出資人職責、監管權限、資訊披露以及具體的管理辦法等。根據中央層面的改革經驗,地方財政部門向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的同時,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匯報。

  既然《指導意見》嚴格限制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對各地來說,已有實業類省屬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的部分怎樣解決?

  “建議由省級財政部門主導,采取市場化方式回購股權等方式置換。”有國有企業研究者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分析。(編輯:李博,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繫:[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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